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公安局
文件莆 田 市 商 务 局
莆环保规〔2024〕3 号
莆田市 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 餐饮业油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商务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餐饮业油烟治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商务局
2024 年7 月29 日
莆田市餐饮业油烟治理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规范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专用排油烟管道,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
二、基本原则
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建设应当遵循绿色低碳、合理布局、便民利民、设施完善的原则。
三、设置要求
(一)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
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在合适位置预留接入排油烟管道的接口等基本条件,优先考虑主楼屋顶高空排放。排烟口不得接入下水管,不得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既有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管理
利用既有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正在经营餐饮并出现投诉的,经核实排油烟管道不满足“三、(一)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要求的:向城镇污水设施排放烹饪油烟,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向城镇雨水设施和空中排放烹饪油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整改后满足“三、(一)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验收合格后予以保留;整改后仍不满足“三、(一)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认定,符合《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三)禁止准入
1.利用既有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餐饮的,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地方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经营许可。
2.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鼓励措施
新建排油烟管道(井)、排油烟设备的专用机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主体责任
(一)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设计专用排油烟管道。应按照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前完成相关设备的配置。排油烟管道和相关设备可能对部分住宅用户产生噪音等不利因素的,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合同中予以标注。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按照设置要求设计专用排油烟系统;设计图纸应当详细标示排油烟管道的位置、截面大小;详细标示油烟排放口的具体位置、高度;详细标示商业店铺预留接入排油烟管道的接口位置等相关技术图纸。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保证建设质量。
(四)测绘单位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报告时,应提供与专用排油烟管道有关的竣工资料,并明确是否与批准图纸相一致;应出具真实、准确的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五)商业店铺的业主及使用人把商业店铺作为餐饮等需要排油烟的业态使用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自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连接至排油烟管道;确保操作期间油烟净化设施按要求运行;油烟排放口应预留监测采样空间,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平台及采样标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商业店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作为餐饮等业态使用、但未按本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连接至排油烟管道的,应予以告知并劝导,劝导无效的应在24 小时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六、部门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做好新建专用排油烟管道的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既有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整改后满足“三、(一)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要求的,组织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验收;对利用新旧居民住宅楼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的,按照《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开办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提醒申请人申报的经营场所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对具备新开办条件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要求,核查油烟处理设施设置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专用排油烟管道的设计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审查范围。
(四)住建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审查,配合审查排油烟管道的方案设计情况;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把关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情况。负责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烹饪油烟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餐饮项目等商业经营活动中,经营管理者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及消费者喧哗产生的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做好我市餐饮业油烟治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既有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整改后满足“三、(一)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配套商业店铺”设置要求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八、 本指导意见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