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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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资规规范〔 2024 〕 1 号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 2018 〕 87 号)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查、施工和核实。

三、编制依据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应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泉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18 年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T51345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进行编制。

四、设计资质及内容

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委托满足项目规模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或是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设计说明;

(二) 审查指标核算过程和完成情况;

(三) 设施统计表和布置图;

(四) 项目建设结论与建议。

五、分类审查制度

(一)专项审查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审查办法、审查要点按照本意见的第六点执行:

1 .古城区用地红线面积大于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2 .古城区以外用地红线面积大于等于 5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3 .其他经认定需要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专项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业主承诺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允许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审查阶段同步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篇,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并实行业主承诺制,建设业主应提供承诺函,承诺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按照相关指标要求配建海绵城市设施:

1 .古城区用地红线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2 .古城区以外用地红线面积小于 5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查办法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可与主体工程技术方案同步开展正式审查, “ 多评合一 ” 联合审查时应邀请 1 位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指导。

审查由初步审查、规划审查与技术审查等三部分组成,初步审查、规划审查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结果作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是否通过的主要依据。技术审查由参会专家、部门负责,执行技术指标审查,技术审查结论作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是否通过的辅助决策依据。

(一)初步审查

1 .设计资质: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应由乙级以上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单独编制,图件上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编制单位应是已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或被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 .设计内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设计内容按照本意见第四点设计资质及内容编制,无缺漏。

(二)规划审查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执行 5 项主要规划审查指标:海绵城市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体积控制、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径流峰值控制、硬化地面率。

上述规划指标审查仅进行结论审查,不满足即否决方案,满足则视为符合规划审查要求。

(三)技术审查

除第(二)项规划审查指标外,其他技术方案以及为达成规划审查指标的技术措施等均属于技术审查指标,由参会专家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审查其技术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意见和结论作为会议纪要附件,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应提交原审查专家签字确认,审查专家为其审查意见和确认结论负责。

七、 本意见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 3 年(至 2027年 6 月 30 日止),原《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海绵城市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泉资规〔 2019 〕 132 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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