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松政办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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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规〔 2024 〕 2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松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施工电焊、特种设备金属焊(以下简称“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电气焊资质管理、审批报备、现场管理、智慧监管、监督执法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及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对作业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县电气焊作业管理按照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企业类电气焊作业和零星类电气焊作业。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是指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是指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进行的临时电气焊作业。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申请人为业主(作业需求方或产权单位),作业的实施人为取得资质的电气焊作业人员。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全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执法督促落实。在“松溪县电气焊作业智慧监管平台”中建立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持证人员数据库,推行持证人员报备管理。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电气焊作业实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应急、住建、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要求做好本行业系统内电气焊作业人员数据库建设,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或查处的假冒证照,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电气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各乡镇(街道)督促辖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电气焊作业人员,报名参加电气焊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和考试取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训补贴。

第三章 电气焊作业程序管理

第八条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较为频繁的单位,必须要有相对固定的焊接与切割操作人员,并确保持有有效期内的电气焊操作资质。存在电气焊临时作业的单位,在人员选用时要审查其电气焊操作人员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或有证人员承接超出本人资质证照许可范围的焊接作业。

第九条 推广使用电气焊作业智慧监管平台,推行“一机一码”“扫码开机”等要求。作业人员首次操作“扫码开机”前,要在平台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实现操作人员、电焊机、岗位三统一。对出租、借用电焊机的,要核查使用人持证情况,做好提醒教育、建立租借档案,遵守作业单位相关安全制度,接受监督。

第十条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完善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审批手续落实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实施报备管理,电气焊作业申请人按流程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提交资料开展动工作业。

第十二条 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焊机。新购置焊机、新增电气焊作业从业人员要在首次作业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申请免费加装智慧芯片,录入电气焊作业智慧监管平台。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配备必要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及周边环境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有消防器材。作业现场应当储备充足消防器材,配备不少于 2 个灭火器、 1 只水桶。

(二)有警示标识。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警示标示,设置警戒线。

(三)有防火隔绝。作业现场应当对焊渣火花溅散实施有效防火分隔。

(四)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作业监护,作业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实施不间断监护,督促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五)有安全距离。实施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之间确保不少于 5 米的安全距离,与火源确保不少于 10 米的安全距离;实施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 10 米。

(六)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七)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开展电气焊作业。

(八)禁止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

(九)禁止在五级以上风力开展室外作业。

(十)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上方有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的培训机构等场所,作业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通,作业建筑楼道内放有电动车等),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

第五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推进本领域电气焊作业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落实,依职责加强对相关领域(重点场所)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电气焊无证上岗作业、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报备)擅自施工、未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危险作业罪、伪造证件罪等立案条件的,强化行刑衔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未落实“一机一码”“扫码开机”等要求并引发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操作人员责任,也要追究用工企业、施工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责任,构成失信的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巡查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移交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要鼓励群众通过“ 12345 ”平台举报违规电气焊作业等违法行为,经查核属实的,依法落实举报奖励和违法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气焊作业智慧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落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监管,加强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未严格执行本规范导致发生电气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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