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邵政规〔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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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规〔2024〕6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 2002 〕 53 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 “ 配套费 ” )。

邵武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中心片区、水北街道片区、晒口街道片区、城郊镇片区、下沙镇片区、吴家塘镇片区、经济开发区城郊产业园片区、经济开发区金塘产业园片区。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 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 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 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 4 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配套费的收据到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缴纳配套费的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4 〕 2091 号)文件精神,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等项目免征;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 2010 〕 106 号)文件精神,列入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 2009 〕 161 号)文件精神,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免征;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14 〕163 号)文件精神,实施用地优惠政策,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免征;

(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 2011 〕 18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6 〕 116 号)文件精神,村民建房按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或灾后重建的免征;

(八)工业项目免征配套费。

六、除本规定第五条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外,配套费免征、减征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城市土地类别划分及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1 。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援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类区具体划分为:

一类区: 水北街道片区:东至解放东路(金山碧水小区),西至机坪路(保利商住楼),南至溪北路(富屯溪),北至解放路。城市中心片区:东至凯旋城小区,西至原 316 国道(西湖丽景小区、商贸街西头),南至原 316 国道以北(加油站、原武夷烟叶、龙都大酒店、福裕中央城、国税大楼),北至西南路(富屯溪)。

二类区: 水北街道片区:东至故县中心村,西至华电邵武电厂,南至解放路,北至邵光高速;城市中心片区:东至猴子山、南至太极广场,城富路、严羽大道,西至新 316 国道以东,北至原 316 国道以南(加油站、原武夷烟叶、龙都大酒店、福裕中央城、国税大楼);城郊镇片区、下沙镇片区、吴家塘镇片区、经济开发区城郊产业园片区、金塘工业园片区。

三类区: 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所有范围。

九、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征收报告和公示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征收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征收情况,在征收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征收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征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十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邵武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 邵武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7 — 2030 年)附件 1

邵武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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