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规〔2024〕3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
农村房票安置补偿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顺昌县农村房票安置补偿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5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农村房票安置补偿指导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乡村品质,加快城乡融合,有效推进乡镇(街道)在征收安置中的房票使用,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 号)、《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顺昌县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顺政办〔2023〕4号)和《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规〔202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参照《顺昌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二、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为顺昌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顺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实行房票奖励的具体情形
1.对已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符合要求的地灾点搬迁对象以房票形式进行安置。在给予每户15 万元房票补偿的基础上,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冻结宅基地申请资格协议的,按每户8-10 万元标准给予房票奖励。其中,旧宅基地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予以每户8 万元房票奖励;旧宅基地面积介于90 至120平方米(含90 平方米)之间的,予以每户9 万元房票奖励;旧宅基地面积大于120 平方米(含)的,予以每户10 万元房票奖励。金额计为房票奖励金额。
2.对实施自然村整村搬迁、旧村复垦、政府公建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需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接受项目征收方案的补偿标准并采用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冻结宅基地申请资格协议的,按每户8-10 万元标准给予房票奖励。其中,旧宅基地面积小于90 平方米的,予以每户8 万元房票奖励;旧宅基地面积介于90 至120 平方米(含90 平方米)之间的,予以每户9 万元房票奖励;旧宅基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含)的,予以每户10 万元房票奖励。金额计为房票奖励金额。
3.如搬迁户需要申请恢复宅基地一户一宅待遇,必须先返还之前进城购房的房票奖励金(可不计息),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4.宅基地面积由乡镇(街道)乡村振兴(社区)发展中心和国土资源所共同认定(一座房屋需整体申报),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有产权证的宅基地按产权证宅基地面积计算,无产权证的宅基地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标准。
5.县对乡镇(街道)、村新增耕地奖励金,由县财政局发函委托顺昌县富州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房票形式发放,各乡镇(街道)及所辖村房票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鼓励乡镇(街道)带村联合购买安置住房或安置商铺等资产。
6.在乡镇开展“幸福里”养老社区试点建设中,鼓励有入住意愿的农村居民将农房、宅基地、山林等资产置换为房票,作为入住的资金保障。
7.为稳定和提升小流域水质,鼓励乡镇以房票形式收储规模生猪养殖场、鳗鱼养殖企业厂房、场地。
8.因乡村振兴需要,必须征收林业、粮食、供销等单位(国企)在乡镇的资产的,原则上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以房票形式支付。
9.其他情况的房票奖励,由各征迁实施部门报县政府“一事一议”同意后实施。
四、房票安置奖励的申请和发放
1.申请。农村居民自愿冻结宅基地申请资格,选择房票安置和奖励的,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与村委会签订自愿冻结宅基地申请资格协议,填写《房票安置奖励申请书》。
2.审核。村委会负责按相关要求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并在该村委会驻地和宅基地所在自然村同步公示7 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即可发放房票安置奖励。
3.乡镇(街道)征收中的房票发放和房票资金兑付以各乡镇(街道)为主体,遵循“谁发放谁兑现”原则。
4.农村房票发放实行“一户一票”,以农村村民户口本为准,原则上每户发放一张房票,发放对象为宅基地使用权人。若该农户中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分户分割发放,但发放对象均应与村委会签订自愿冻结宅基地申请资格协议。
五、房票使用规则
参照《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规〔2024〕1 号)执行。
六、征收片区内文物建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摸排保护
在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前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须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文物、50 年以上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详细摸排,并将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
七、其他规定
1.本实施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中另有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 年。
3.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