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区政办规〔2025〕3 号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
蕉城区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促进蕉城区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14 日(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蕉城区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引进优质民宿项目
(一)大力引入民宿业态。支持利用村民现有农居或闲置房产、村集体存量房产、国资存量工业、仓储及其它房产出让或出租,用于发展民宿综合体。对新增(备案)民宿综合体和高品质民宿,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经具有资质的评定机构核定,下同)且房间数7 间以上,单个客房综合投资强度不低于10 万元,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精品民宿新增投资额达到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房间数7 间以上的给予10 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奖励金额增加10 万元,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完成,第一年兑现50%,第二、三年经检查仍正常运营的,再各兑现25%,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降级,取消等级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
(二)招引优质民宿企业。对新引进的区外各类优质民宿企业,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纳统的,根据商务部门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上限纳统的本地精品民宿在商务部门规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 万元奖励。
二、大力提升民宿产业品质
(三)鼓励民宿提档升级。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给予区级配套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新评定为省级精品民宿的,给予区级配套奖励2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完成,按正常经营年度,第一年兑现50%,第二、三年正常对外运营的,再各兑现25%,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降级、取消等级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对新建或改建民宿的基础设施建设、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进行贷款融资的,经申报并综合评估后,三年内每年按当年银行的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四)拓宽民宿经营渠道。支持民宿经营者在民宿周边打造餐饮消费、特色文创等多元化业态,将多元化业态纳入星级民宿评选指标,每2 年开展一次星级民宿评选活动,一次性给予五星20万元的奖励,四星10 万元的奖励,三星5 万元的奖励,同一民宿升级补差额奖励。鼓励民宿集群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新评定为省级职工疗休养基地的,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五)推进民宿集聚发展。打造特色鲜明的民宿IP,落实《福建省滨海休闲带民宿发展专项规划》,鼓励三都岛本岛、鸡公山岛、青山岛等沿海岛屿,依托沿海区域的万国建筑群、海岛石厝等特色元素,打造一批古中有新、创新发展的传统建筑民宿,建设“万国漫步+”民宿等特色集中连片式民宿集群,推动建设宁德蕉城滨海休闲聚区;鼓励霍童溪沿线乡镇、宁古路沿线乡镇、九贝红色旅游公路沿线等,结合各自地理位置特点,建设沿溪、高山度假、养生休闲等各具特色的集中连片式民宿集群,重点培育3 个左右的民宿集群,由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对投资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获得文旅系统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金牌旅游村等荣誉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村集体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自主营销。加强对外宣传和推广,区内民宿经营者、民宿协会自主开展各类旅游营销活动,或积极参加文旅系统组织的省内外宣传推广活动,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联合营销活动,创建“网红”民宿品牌,增强市场吸引力(自行组织营销活动的,方案提前一周报区文体和旅游局审查备案),按照民宿营销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每家民宿经营者、民宿协会50%的补助,单个民宿经营者补助金额一年不超过10 万元,民宿协会补助金额一年不超过30 万元。
三、加强民宿人才队伍建设
(七)鼓励参加文旅技能大赛。对本地民宿在国家、省级、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民宿管家技能大赛、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大赛等专业或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市级的一次性奖励2 万元、0.5 万元、0.2 万元。
(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民宿从业人员列入乡村振兴、商贸服务业、餐饮住宿业、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优秀民宿企业家、民宿管家等从业人员开展实地培训,不断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每年培训经费总额不少于5 万元。
四、附则(九)本措施所涉及新增的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涉及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和“补差奖励”的原则办理。
(十)申请奖励(补助)者自营业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奖励,其中第(一)点新增民宿实际投资额和新增投资额均需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审核认定,第(二)点按商务局认定为准,第(三)点甲乙丙级民宿以国家认定为准,第(四)点以区文体和旅游局牵头开展的民宿星级评定结果为准,第(五)点民宿集聚区建设,是指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的民宿集聚区连片打造投入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第(六)点民宿经营者自行组织营销活动需提前至少一周将方案报至区文体和旅游局审查同意,第(七)点参加的技能大赛或创意大赛必须是代表蕉城参加的本地民宿,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民宿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未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文旅投诉、网络舆情及被相关部门摘牌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申请奖励(补助)者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均须纳统,并应当自觉遵守申报规定,存在故意违规申报、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建设违法违规的,经区文体和旅游局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全区原已出台的其他文旅类政策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区文体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