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规〔2024〕4 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漳浦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4 年5 月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建筑业,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综〔2013〕44 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资质等级提升
在本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级提升,可获以下奖励:
1.企业晋升为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1000 万元。
2.企业晋升为房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300 万元;晋升为市政、公路、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奖励600万元。
3.企业晋升为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 50 万元。
4.企业晋升住建部(含授权省住建厅) 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奖励 50 万元;晋升为市住建局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奖励20 万元。
注:本条上述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同一企业在相同年度内有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再晋升其他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时不再享受专业承包一级奖励,专业承包一级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补足至总承包奖励额度。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并积极争取 “龙头”企业称号。
1.施工企业当年度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10 亿元以上的,奖励100 万元,企业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每增加5000 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 万元;如该企业同时获得年度省级“龙头”以上企业称号,另增加奖励金额20 万元。
2.施工企业当年度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7.5 亿元以上的,奖励75 万元;如该企业同时获得市级“龙头”以上企业称号,另增加奖励金额15 万元。
3.施工企业当年度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5 亿元以上的,奖励50 万元。如该企业同时获得市级“准龙头”以上企业称号,另增加奖励金额10 万元。
4.施工企业当年度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1.5 亿元以上的,奖励15 万元,企业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每增加5000 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 万元。
5.施工企业当年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1 亿元以上且产值年增长率达30%以上企业,奖励10 万元。
上述企业当年度未因发生违法事件被追究,符合条件1-3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表扬为优秀企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管人员的子女,要求入(转)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除漳浦一中、道周中学、实验小学、绥安中心学校、石斋小学外)或公办幼儿园的,可不受购房、居住、户籍等地域限制,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 (转) 学手续;符合条件4-5 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表扬为成长型企业,并颁发证书。
注:本条上述奖励按年度一次性兑现,奖励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
三、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1.辖区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奖励160 万元。
2.辖区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奖励80 万元。
3.辖区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水仙杯”,奖励10 万元。
4.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企业的,奖励20 万元。
注:本条上述奖励在项目获得相应工程奖后一次性兑现,按同一个项目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取,多个项目创优夺杯可多次计取。
四、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工程建设
1.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建筑业产值在本县的建设项目(不含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年度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1%。
2.县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我县建设项目,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本县建筑业产值的,给予总承包单位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年度拨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的1%。
注:本条上述奖励按年度核算兑现。
五、鼓励县外优秀企业迁入
对自愿到我县落户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企业,按照前两年纳入我县产值情况给予奖励:前两年总产值达2 亿元以上4 亿元以下的,奖励100 万元;前两年总产值4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奖励200 万元;前两年总产值10 亿元以上的,奖励800 万元。
注: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兑现,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办公租金扶持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20 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5 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0 万元(当年产值2 千万以上,未达到2千万按3 万元补贴);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3 万元。
注:办公租金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按年度核定兑现。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全市、本县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2.涉及施工企业资质改革的,在省住建厅公布具体方案后,政策条款中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改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二、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合并改为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涉及第一条第三款晋升二级的奖励自动失效。
3.申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出现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在本办法的补助政策额度内,在受处罚年度,按申报企业被处罚款 (罚金)的双倍数额扣减补助款,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经济犯罪、欠薪被立案处罚及其它较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相应年度不予补助。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日。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研究调整或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