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规〔 2024 〕 1 号
周宁县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周宁县人工商品 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有关股室、各乡(镇)林业站:
现将修订的《周宁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宁县林业局2024 年4 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闽委发〔2024〕2 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林〔2023〕3 号)精神及省林业局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周宁县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对人工商品林经营管理适度放宽,真正把森林处置权落实到经营主体,实现“放活商品林”,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高经营水平和森林质量,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周宁县森林经营状况,现将周宁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修订如下:
一、背景条件
周宁县是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占林地总面积的98.2%。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大部分集体林地承包到户,林地经营管理碎片化;而在林木采伐管理实践中,由于林权证登记信息不准确、林木采伐限制条件较多、林木采伐技术要求繁杂等问题,制约了林农自主经营的积极性,林木采伐处置权落实难。同时,按蓄积量控制批准采伐,林农在实际采伐施工中难以把握,给林农增加了违法的风险。这些因素造成了林农经营积极性不高,森林经营水平粗放,影响森林质量提升。进一步落实采伐处置权,提高集体林森林抚育水平,提升森林质量成为当前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敢于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创新,深化新时代林业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做出林业贡献。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施行取消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限制,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推进按面积控制批准林木采伐审批、全面实行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等各项改革,进一步落实林农采伐处置权,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降低林农经营森林的违法风险,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及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和谐统一。
四、林木采伐改革内容
(一)全面实行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于符合采伐申请条件、采伐蓄积量在15 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品林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申请,明确采伐地点(采伐林木位置图)、树种、方式、数量和伐后更新等资料,签署《承诺书》并对承诺采伐的真实性负责。
(二)林木采伐改革试点内容
1.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全县人工商品林。除了涉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坡度35度以上(不含35 度)的等禁、限伐区域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外。
2.试点内容
(1)在周宁县范围内取消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限制,实施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的改革试点。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且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根据方案中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
(2)在周宁县范围内开展人工商品林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
开展人工商品林(蓄积量超过15 立方米的)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的试点伐区,在伐区调查设计时,可不做全林分每木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如:方形标准地、圆形标准地)调查,由林权所有者自行或者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调查设计;其计算的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仅作为采伐限额消耗量计算依据,不作为采伐监管和伐区质量及精度的控制指标,而是采用以伐区面积范围、伐后保留株数作为重要控制指标。其中:
一是采伐方式是皆伐的,采伐限额消耗蓄积量可通过标准地调查法调查确定;
二是采伐方式为非皆伐的,可由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实施标准地调查法调查,确定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和保留株数。其中:杉木林分抚育间伐最低保留株数标准为6-10 年生的保留120 株/亩,11-20 年生的保留80 株/亩,21-25 年生的保留60株/亩;其他树种的最低保留株数以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为准。属于项目建设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要求执行。
(3)明确伐区检查内容。
对于依法批准的采伐区监管过程中,检查的伐区涉及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试点的,按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皆伐伐区或者皆伐某树种的伐区重点检查伐区位置、范围是否符合采伐证规定,若与采伐证规定相符的,原则上认定为合格伐区。择伐伐区重点检查采伐位置、范围及最终保留株数(保留株数调查可采用样圆形标准地),择伐伐区采伐位置、范围与采伐证相符、伐后保留株数不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保留株数的,原则上认定为合格伐区。
3.鼓励300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依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林木采伐改革政策。按季度将采伐限额使用情况、申请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同时,由乡(镇)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情况在乡(镇)林业站公示栏和采伐林木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切实保障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采伐管理“透明运行”、采伐审批“阳光操作”。
(二)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各乡(镇)林业站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加强林区源头管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加强巡查管护和检查监督,强化管理;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检查指导,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同时,加强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确保迹地及时更新造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31 日止。我局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点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