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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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规〔2024〕3 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凤城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4 年3 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文明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9〕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及医疗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有害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是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入我区指定垃圾转运站的区域,并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征收对象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乡居民及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各类所有制企业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非营利性一般住户按以下标准进行收取:

对于一户一表用户, 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为9 元/月·户,其中暂住人口经有关部门或所在居委会确认的,按3元/月·人收取。

对于多户一表用户(含只有一个总水表的住宅小区),由永定区环境卫生服务所核定实际户数后,按照征收标准收取。

对于一户多表用户,参照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按实际情况进行收取。

当月用水≤2 吨的,则该户当月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营利性场所按以下标准进行收取:

工厂、企业等按上一年度末的工资在册人员数以2 元/月· 人标准征收。新增企业按入职人数征收。

一般性营业店面(不含餐饮、娱乐行业和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场所)、餐饮业、娱乐行业、美容美发、家禽宰杀店、足浴、作坊、生鲜超市、机动车维修、洗车场、广告、玻璃制作行业、水果店、收购站(店)等按类别、营业总面积(包括停车场、仓库)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征收,20 床以内按20 元/月征收,每增一床增收1 元。

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9 元/月、一般店面15 元/月、生禽宰杀店(摊)30 元/月征收。临时经营、商业庆典等活动按场地面积0.3 元/平方米·天征收,由活动举办方支出。

固定疏导摊点30 元/月征收。

第八条 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医院、社会团体按上一年度末在职人数(含聘用人员)以3 元/月·人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四章 征收主体

第九条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统一管理工作,龙岩市永定区环境卫生服务所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减免政策

第十条  对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确属民政救济对象的下岗职工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户主为五保户、低保户的,按9 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五保户、低保户挂靠其他户的,按五保户、低保户人数3 元/月·人标准予以减免。残疾人属民政救济对象的,按9 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非民政救济对象的,按3 元/月·人标准予以减免。重点优抚对象及属民政救济对象的下岗职工按9 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每年1 月和7 月为减免申报月。

第六章 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垃圾分类等。

第七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十三条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进程,公开选聘有资质、有能力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进行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工作,并对整个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业生产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垃圾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五条 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物业)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楼道、通道,其环境卫生的清扫和垃圾收集由责任单位(物业)和个人负责送至就近垃圾转运站,也可以委托环卫专业部门有偿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依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罚款”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 年4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4 年1 月1 日施行的《永定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市永定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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