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 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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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医保规〔2024〕2 号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

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费管理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

卫医政〔2022〕117 号)与《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院“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卫医政〔2023〕30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时应严格按照闽医保规〔2024〕1 号文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管理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开展院内政策培训,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并据实规范收取费用,规范Barthel 指数评定,杜绝套高收费,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要做好价格公示和知情告知工作,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泉州市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2。

二、加强信息管理

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的要求,及时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信息系统和按病种(DT)/DRG 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的更新维护工作,并按规定上传结算编码及明细费用,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测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及时掌握辖区相关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开展情况,做好数据监测与评估分析,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本通知自2024 年3 月1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 年2 月28日。3 月1 日之前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仍按《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2023〕9 号)有关规定执行。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试点公

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2.泉州市按病种(DT)/DRG 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

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2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

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4〕1 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持续完善整体护理收费政策体系,更好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根据《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闽卫医政〔2022〕87 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院“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23〕9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医疗机构按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进行计价收费,不再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二、收费范围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符合闽卫医政〔2022〕87 号、闽卫医政〔2023〕96 号文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规范为住院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时收取。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

三、收费标准

(一)分档分区定价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自理能力实施分档定价。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划分为三类价区,各地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所在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本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

(二)兼顾患者承受力

整理护理按床日收费实行分段计费,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15 天的按规定标准收取,16 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 天和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 天部分,对应分段减收标准计费。福建省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地价区等级系数详见附件1。四、衔接支付方式改革

试点医疗机构涉及按病种(DT)收付费、按DRG 收付费结算的住院患者,按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费用。福建省按病种(DT)/DRG 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地价区等级系数详见附件2。各地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所在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本地“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试点医疗机构涉及DRG/DIP 付费的,各地应综合评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因素,合理调整付费标准。五、医保支付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DT)收付费和DRG 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病种(DT)/DRG 收付费相同支付比例支付。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整体护理服务。 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和“无陪护”病房服务规范,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管理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开展院内政策培训,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专业化的整体护理服务。

(二)加强收费管理监督。 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由医疗机构据实规范收取费用,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对应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耐心细致解答患者的收费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信息系统维护。 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的要求,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信息系统和分类结算清单的更新维护,并按规定上传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结算编码及明细费用,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4 年3 月1 日起试行。3 月1 日之前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仍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 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1.1 福建省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省属

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2.1 福建省按病种(DT)/DRG 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

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

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 年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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