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 实验区留用地货币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的 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留用地货币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实验区管委会2024 年第2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4 年3 月1 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留用地货币补偿与安置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助推景村融合、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货币补偿与安置,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7%的比例核定留用地规模并采取折算货币的方式补偿。征收国有农用地不予核定留用地。
第二章 留用地货币补偿与安置的对象、用途及标准
第三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应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并分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扶持基金和村集体发展基金两个部分。
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扶持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和发展生产等。
为了发展村集体生产、建设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或通过购买安全可靠的、能够做到保值增值的不动产(商业、办公等)进行长期的战略性投资等目的,经村民小组研究同意,可留存不低于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总额的30%作为村集体发展基金。该基金不宜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或用于其他各类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160 万元。
第三章 留用地的兑现方式
第五条 实验区成立前未选址的留用地以及实验区成立后所有的留用地,按原核定的留用地规模折算货币补偿,不再批复选址新的留用地。
第六条 实验区成立前已选址的留用地,经相关民主程序表决同意要求开发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具体建设指标按详细规划执行,可委托区属国企进行代建,限期竣工;经相关民主程序表决同意将已选址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与安置。
第七条 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若已选址的留用地与现行规划冲突,按本办法折算货币予以补偿。
第八条 对2010 年1 月5 日至2013 年4 月15 日期间已征地,原有留用地核定规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中核定的规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留用地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书》,若有需补足的差额,统一纳入征地成本。
第四章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筹措与拨付
第九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计入土地征收成本,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人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协议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对已涉及项目建设的地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做好交地工作,并按实验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区财政金融局、区自然资源中心、各片区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单位按职责审核把关及支付。
第五章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具体使用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备案,接受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鼓励与引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后,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商业用房、房地产商业用房(含写字楼)等,或为村民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农村民生保障方面支出。
第十三条 以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商业用房进行置业的,安置房商业用房的价格依安置房区位结合评估价下浮25%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使用留用地补偿款购置安置房商业用房及其他不动产,或利用留用地进行项目开发的,均须以村集体的名义申办权属登记,若需转让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转让取得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留用地补偿款管理专户,专用账户必须在基本户所开设的商业银行中开设,并设明细账专门核算。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各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的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村级留用地指标台账档案,逐一登记造册,对留用地的指标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对留用地开发项目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的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的资产的运作和收益分配,以及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进展等情况应实行村务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党工委巡察审计办、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监督检查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以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的经营性资产的运作和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如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调整,则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资源生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5 年8 月6 日公布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留用地货币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岚综管综〔2015〕160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