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松政规〔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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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 2024 〕 5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绿色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和“十四五”产业规划,加大对松溪影视产业的扶持力度,深入挖掘松溪县特色影视资源,带动松溪县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松溪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具体奖励、扶持内容如下:

一、经营贡献奖

影视企业在松溪立项并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号的,每成功立项一个作品奖励 2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在松溪经营立项并在院线、省级以上媒体或网络重点平台(优酷、爱奇艺、搜狐、 B 站、腾讯视频等)播出的,每个项目奖励 3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5 万元。

二、实体经营补助

影视企业进驻松溪境内影视文化产业聚集区或租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定场所办公的,从开展影视文化经营之年起,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每月 6 元/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5 万元。

三、影视配套服务补助

对进驻我县指定区域开展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为期一年的仓储成本补助,补助标准每月 6 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6 万元。

四、剧组拍摄补助

影视剧组(包括但不限于院线电影、电视剧、艺术电影、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综艺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等)进驻松溪取景、摄制,对进入松溪县境内景区的门票予以免费。剧组人员在松溪摄制期间住宿房间不低于 10 间的,给予每人每天住宿补贴 60元,每个剧组住宿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给予每人每天伙食补贴 40 元,每个剧组伙食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五、剧组租赁服务补助

影视剧组在松溪拍摄作品期间,租赁器材、道具、服装等,给予租赁金额 50% 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在松溪取景拍摄完成后兑现。

六、影视剧本创作补助

鼓励小说或剧本创作融入松溪元素、题材,对获得相关许可证的影视剧本或小说,每提到 1 次松溪元素或题材,给予创作补助 0.5 万元,每本小说或剧本最高补助 10 万元。融入松溪元素、题材的小说,剧本拍摄的影视剧,在国内院线公映、在中央电视台、省级重点卫视播出或网络重点平台播出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作奖励 5 万元。

七、优秀电视节目奖励

在松溪县内进行取景制作拍摄并宣传松溪本土文化的综艺节目、纪录片、电视专题片等,能够在中央电视台、省级重点卫视播出的或网络重点平台播出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作奖励 20 万元。

八、优秀影视作品奖励

在松溪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每部作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1 - 4 项只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省级政府重大竞赛或行业权威竞赛主要奖项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0 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作品或创作企业,分别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0 万元;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或金丝路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于影视作品、动漫作品等获得其他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影视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二)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给予影视创作企业每集奖励 3 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奖励 1.5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给予影视创作企业每集奖励 2 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奖励 1 万元;对在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其每集奖励 2 万元。以上奖励,按最高项予以奖励,累计不超过 20集。

(三)对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首次播出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四)对在央视网络频道或网络重点平台首轮播出的影视作品,按照不含税的播出合同交易金额的 3% 给予出品方奖励,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对来松溪取景拍摄的市级以上重点影视项目,以及经县政府同意冠名松溪县相关部门的,市级予以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省级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国家级予以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所有申报的奖励项目在启动之前必须到县文体旅游局申请报备,经“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影视剧组入驻松溪拍摄后的服务保障工作。本扶持办法和具体影视拍摄事宜最终解释权由县文体旅游局所有,奖励政策兑现由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落实,并由县政府与影视企业针对具体影视剧项目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上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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