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规〔2024〕7 号中共福安市委宣传部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 文体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安市委宣传部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文体和旅游局
2024 年2 月8 日
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福安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三年,从2024 年至2026 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宁德市、福安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申报指南,按各自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立项,审核扶持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和相应子类目标,提出扶持意见;做好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咨询、投诉等事宜;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市委宣传部和市文体旅游局组织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并进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绩效监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等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文化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展会和活动;
(三)实施文化改革创新工程;
(四)实施文化人才建设工程;
(五)市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六)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励支出;
(七)新型文化业态培育和影视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八)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支出;
(九)“扫黄打非”专项支出;
(十)文艺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支出;
(十一)上级媒体新闻宣传合作经费。
(十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预算、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六条 专项经费预算编制: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实际统筹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并根据实际提出各类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按福安市本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专项使用管理规定:
(一)资金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下发的申报文件,向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审核筛选后,向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推荐申报。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预审。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资金下达。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审情况,报市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 月底和8 月底之前行文将资金分配下达至相关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一)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绩效进行使用,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要求,规范资金支付行为,严格资金拨付流程;
(三)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金管理部门采取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在审计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三年。原《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安政办规〔202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