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民规〔2024〕1 号
福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鼎市民政局彩票
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龙安)人民政府(办事处),局机关各科室、民政综合事务中心:
现将《福鼎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鼎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福鼎市民政局
2024 年2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专项用于福鼎市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分配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资助社会广泛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
(三)财政部、民政部要求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社会福利项目。
(四)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评估项目。
(五)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公益金总额的6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计财股负责汇总审核年度部门公益金预算、指导业务处室建立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业务股室负责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设立、规划及预算申请、民政局本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对乡镇项目的指导;制定相关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公益金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预算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拟订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公益金按照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或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计财股根据上年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入库收入数,在业务股室提出项目需求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公益金预算草案,纳入民政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民政局本级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宗旨。优先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方面的延续性项目,严格审核新增项目。
(二)突出重点。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突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推动实施,突出补齐民生、民政事业发展短板。
(三)统筹兼顾。按照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和本局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开展慰问困难群众、实施“明天计划”、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报福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形成支出绩效,减少资金结余。
第十五条 补助乡镇(村居)的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各乡镇按照民政局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合规拨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编制绩效管理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目标进行跟踪,预算执行完毕时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安排预算,对使用绩效低下的专项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预计无法完成目标、执行明显滞后、不能满足拨款条件形成支出的项目,收回预算资金另行安排支出项目或扣减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民政局定期组织对中央和省市级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
第二十三条 业务股室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使用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二)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或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违规分包或转包。
(四)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各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