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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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规〔2024〕2 号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福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重新修订《福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 年1 月26 日

福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或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配合市工信局审定项目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作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金申报需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双监控和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福建宁德)”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申报应具备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省、宁德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享受一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项目资金扶持政策,不得向多部门申报政策扶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

(三)加强企业基础设备建设(市政府配套项目),促进企业更快投产增效。

(四)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开展节能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绿色发展。

(五)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信息经济发展。

(六)发展工业旅游、工业设计,提升企业形象,获得新的竞争优势。

(七)扶持工业园区提升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

(八)挖掘成长性好的规下企业,提升规下企业工业运行质量,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增产增效。

(九)开展上述各项工作必要的经费。

(十)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工作经费。

(十一)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为 : 发布指南、项目申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联合会审)、项目审计、项目公示、下达资金。具体执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精简管理程序,其中,认定类项目资金按程序确认后直接下达。

第十条 发布指南。市工信局根据项目补助政策的需要,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预算安排和工业发展专项工作要求,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工信局可以通过联合会审、信息化联网比对、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项目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等。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或联合会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会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审计。需要审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工信局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经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研究拟安排的项目,通过市工信局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或联合下达资金。需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工信局后,由市工信局按规定拨付相关企业或单位。市委市政府出台惠企政策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其他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相关企业或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编制部门预算时,市工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执行效率和资金效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的内业文档进行归类保存;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原始票据和凭证等。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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