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汀政办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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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汀政办规〔2024〕3 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2 月3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

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林地管理禁止在林地管理范围开垦耕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4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依法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补充耕地实施要求

(一)水土流失重点乡镇不再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指标

根据《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及《长汀县水土流失区划定成果》,河田镇、三洲镇、濯田镇、策武镇、新桥镇、南山镇、涂坊镇等 7 个乡镇为水土流失重点乡镇,今后不再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指标。

(二)选址要求

1.地类条件。 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历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历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均为非水田地类,实施前进行影像比对和实地踏勘。与补充耕地地块相连的耕地和其他地类可纳入项目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不符合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条件的,不纳入补充耕地备案范围。

2.面积、坡度、水源条件。 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 度。对于坡度大于15 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垦造水田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

3.禁止选址区域。 (1)25 度以上(含25 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 度以上坡地;(2)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3)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4)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 (pH 值≤4.0 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6)河道湖区范围内;(7)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8)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三)水土保持要求

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实施规模在三十公顷以上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五公顷以上三十公顷以下的,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足五公顷的,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补充耕地监管

补充耕地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承担。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整体谋划和实施协调,强化日常监管,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有效。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实施监管。

四、补充耕地后期管护

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负总责,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护具体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

(一)签订协议。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应督促乡 ( 镇 ) 人民政府及时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管护协议应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及期限,压实具体管护主体的后期管护责任。

(二)管护期限。 补充耕地项目管护期不少于5 年,管护期内应保护持续耕种,确保耕地地类不改变。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不得抛荒。

(三)加强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 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巡查时,应当留存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填写巡查记录台账。对不符合后期管护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具体管护主体及时整改到位。

五、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林业、水保、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勘测设计、预 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配合做好补充耕地选址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充耕地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补充耕地涉林论证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灌溉水源等水利设施的审查和指导工作。

县水保中心会同水利局负责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和自主验收备案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文件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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