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人社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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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人社规 〔 2024 〕 2 号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

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 月 8 日

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有效解决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保障问题,让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泉州安心、安身、安业,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就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保障措施

结合我市 “ 涌泉 ” 行动,将来泉工作的非泉州籍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住房租赁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在租赁保障性租赁房和各类人才公寓时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一)保障对象

面向我市在编在岗的非泉州籍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 通过招聘、调动、毕业分配、军转(士官)安置等方式进入我市的市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② 籍贯为泉州市以外; ③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婚人员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下同)在我市无住房; ④ 本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带有优惠性质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保障方式

参照 “ 涌泉 ” 行动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租住市属房源的,按租房价格的 15% 予以补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租赁时应采取单间租赁形式,若申请人已婚,其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房源筹集

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贯彻 “ 涌泉 ” 行动提供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建住〔 2022 〕 16 号)中关于优惠租赁人才住房的有关要求进行房源筹集,在我市中心市区提供位置相对集中的租赁住房,市直单位保障对象应申请市属房源。

二、市直保障对象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陆 “ 泉州人才港湾 ” ( www.qzrcgw.gov.cn )网站 “ 下载专区 ” 下载并填写《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申请表》(附后)之后,通过 “‘ 涌泉 ’ 行动 ▪ 政策申报 ” 板块住房租赁优惠申请通道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申请表》提出住房租赁保障申请。

(二)审核确认

由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生成 “ 人才住房券 ” 。

(三)办理入住

申请人电话联系租赁房管理单位,按约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提交《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租赁保障申请表》复印件,出示 “ 人才港湾 ” 微信小程序中的 “ 人才住房券 ” ,选定房源并办理租房手续,租赁房管理单位通过扫描住房券进行核销。房源选择的具体办法由租赁房管理单位制定。

三、租赁管理

租赁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 2 年。合同期满后,若承租人有意继续租赁且符合租赁条件,可签订续租合同进行续租。

租赁房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 1 个月内腾退租房:① 入住人员与申报者身份不符、转租他人或用于其它商业用途的;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居住的; ③ 无正当理由累计 3个月未缴交租金的; ④ 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退租情形。

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动态了解承租人符合住房租赁保障资格条件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督促承租人主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申请,并在 1 个月内腾退租房: ①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期间在我市购买、受赠、继承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 ② 承租人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承租人须履行及时报告住房情况变更的义务,若不再符合住房租赁保障资格条件,应主动告知所在单位和租赁房管理单位,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租房。

四、其他事项

(一)市人社局负责市直单位申请人线上申请材料审核,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市属房源筹集,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补助保障。

(二)各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非泉州籍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宣传告知住房租赁保障相关政策,指导帮助申请人进行住房租赁保障申请,并做好相关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和动态管理。

(三)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租住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住房,追缴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负责,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1 日止。

附件:来泉市直事业单位人员住房租赁保障申请表附件

来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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