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福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鼎科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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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科规〔2024〕1 号

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福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鼎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和《福鼎市科技创新扩面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科学技术局 福鼎市财政局2024年1月15日

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鼎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和《福鼎市科技创新扩面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属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应按照预算有关规定管理,落实申报项目的跟踪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共分创新发展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科普宣传三个部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承担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已在福鼎市辖区内依法生产经营,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市场容量较大和竞争力较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 项目实施单位资产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对已获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经一年后方能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项目研发课题、研发内容不得与相同行业、已立项项目雷同,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银行征信资料,应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且在应用实施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产学研用联合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条 企业在本市内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数字经济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技术、中高端装备制造技术、现代服务业关键核心技术、茶科技创新技术、安全高效优质种养技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装备)技术、农业生态技术、海洋生物与资源开发技术以及开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第十一条 福鼎市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用于福鼎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福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站和17 个乡镇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科普宣传资金用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科技人才周、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等科普宣传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度10月份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开栏等多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公示公告,同时以公文方式将申报通知下发至各乡镇(街道、龙安),广泛征集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规划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市科技局于次年4月份形成初步名单。

第十四条 企业按市科技局当年编制的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并及时报送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及申报要求以市科技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市科技局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开展联合审核。现场察看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先进性和创新点(侧重于项目的科技创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农业技术开发等创新能力方面)、项目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财务状况(侧重于项目资金投入、财务规范、独立设账、专款专用等方面)。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阶段要联合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等共同开展现场实地察看,察看不合格不予立项,察看合格报请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核,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立项;公示有异议,市科技局经重审属实的,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期监管。市科技局要强化项目实施的中期监理、管理工作,对申报项目资金设立专账、项目实施进展、项目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市科技局统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度11月底提交验收结题报告。未能如期按《申报书》要求实施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停止拨付验收结题资金。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项目企业按项目实施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市科技局研究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资金支持内容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公示后有异议的,组织专家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资金不予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给予拨付。已获支持项目经验收结题合格,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文按程序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经认定的福鼎市科技特派员、福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站和17 个乡镇工作站的工作经费分别给予支持,经验收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经费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负责收集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数据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鼎科〔2018〕8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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