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海渔规〔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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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泉海渔规〔 2023 〕 8 号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泉州市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 年 12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为促进泉州水产种业振兴,努力提升水产原种、良种质量与繁育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福建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1-2035 年)》和《福建省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市水产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要求

泉州市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以下简称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种、良种的生产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认定的水产原种、良种繁育场。

原良种场坚持自愿申请、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原则。具备技术、设施优势的种业单位可申报 1-2 个品种的市级水产原良种场,2 个品种的种间遗传距离要确保生物遗传安全。

原良种场占地面积应达到 10 亩(含)以上,工厂化育苗池水体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管理与实验用房等达到 150 平方米(含)以上。配备需要的保种池(场)、培育池、养殖渔排以及孵化催产等设施。

原种场的基本要求是搜集、整理、保存水产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先进育种技术和严格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或种苗,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或种苗。

良种场的基本要求是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先进育种技术和严格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或种苗。

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具备条件

(一)环境条件

原良种场取用的水质优良,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周边无污染源,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区域;原良种场养殖尾水排放符合当地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交通、通电、通讯便捷,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二)生产管理

原良种场必须配备场长、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人员。场长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生物遗传育种等相关方面知识;全场职工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初、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应有技术依托单位,鼓励与市级及以上技术单位合作开展实质性的水产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原良种场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三)生产设施

原良种场根据繁育种类的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要求,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合理布局保种池、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等。隔离保种设施要完备齐全。原良种场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温控、供电、疫病防控、应急等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等。

(四)核心亲本

原良种场在繁育期间的核心亲本数原则上不少于以下要求:1. 鱼类。草鱼、鲢鱼、鳙鱼 80 尾;石斑鱼 300 尾(大型的 30尾即可);其他 600 尾。

2. 虾、蟹类。南美白对虾 3000 尾、日本对虾 1000 尾;蟹 1000只。

3. 贝类。鲍 10000 粒;菲律宾蛤仔 2000 公斤,缢蛏 1500 公斤,牡蛎 2500 公斤,蚶 3000 公斤,贻贝 1500 公斤;同时应具有相匹配面积保种场。

4. 藻类。海带 1500 个株系,具有海区保种、暂养面积;紫菜1500 公斤 , 应具有海区保种面积。

5. 蛙类。棘胸蛙种蛙 1000 对,具有相匹配面积保种场。

6. 龟鳖类。种鳖 1000 只,具有相匹配面积保种场。

(五)生产能力

原良种场能够保障正常的水产良种繁育生产,水产原种、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60% 以上,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要求。繁育品种应具有一定的推广面积,原良种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审认定

(一)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水产原种、良种场的单位应提交《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评审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原良种场名称、地址、生产经营情况等)。

2. 法人登记证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效租赁合同期 4 年以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原种或良种种质检测报告或向省级以上原良种场引种的相关证明。

5. 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 3 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

6. 水产原种或良种培育技术规范及生产经营状况。

7.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8.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等材料。

9. 申请品种亲本来源,群体规模;申请品种近两年亲本、后备亲本生产及推广应用情况。

10. 提交年度财务决算表、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职工名册(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等)

11. 申报单位场区分布平面图和其他相关材料(如成果证明等 ) 。(二)认定程序

1. 申报。申报市级水产原种、良种场的单位,应如实报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评审申报书》,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申报单位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局。

2. 评审。市局组织有关专家(不少于 3 人),组成验收评审小组。验收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查核情况,按照《泉州市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见附件)进行考核打分 , 考核得分超过 70 分( 含 ) 为合格。

3. 认定。综合考核合格等情况后,经市局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再由市局发文认定,有效期四年。

4. 复评。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市局不定期对其生产的原、良种产品进行抽查监督,确保质量安全。原良种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按照原良种场验收评审要求执行。

四、其他

《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闽海渔〔 2011 〕 299号)有关 “ 水产原良种场条件、认定 ” 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本指导意见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9 年 1 月 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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