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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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及市委、市政府其他有关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古田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林业、海洋与渔业、茶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茶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宁德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工作方案 , 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八条 每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原则上市级财政予以奖补。资金用途在合规范围内,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规划,优先支持:品牌建设、科技研发、数字(智慧)农业,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物流电商平台建设,可切出小部分用于贷款贴息等;农业科技、农业机械装备研究推广;绿色生态、循环农业设施建设等;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农产品精深(初)加工设备,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村集体领办的,用于吸纳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近就业的联农带农项目,以及示范园创建评审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 渔业产业资金优先支持:原良种体系建设、市级以上原良种场奖励、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健康养殖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等;水产品精深(初)加工设备、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海上社区建设、渔业病害防控能力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渔业品牌(文化)宣传推广、渔业安全宣传、休闲渔业发展、渔业产业乡村振兴项目等;海洋生产总值核算、海洋经济活动单位名录更新、海洋防灾减灾等。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农业农村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各地产业发展的情况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根据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创建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下达到各县(市、区),若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 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县(市、区)。留市部分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补助方案,并按时安排到位。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各地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 个月内,或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实施方案中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由县级或相关单位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用于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12 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金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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