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规〔 2023 〕 7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确保延平区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现特制定《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期限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布点规划要求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各乡(镇)、街道人口分布状况、风俗习惯等因素,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
城区: 城区核心区域“两桥以内”(水东桥至水南桥以内)不布设固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其它区域按照每 1 万人设置 1 家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原则,规划设置零售点 20 家,零售点选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要求。
乡(镇): 每个乡(镇)可设至少两个零售点,超过 2000户的乡(镇)按照每 1000 户人口布设 1 个零售点的原则。同时为了安全便民,行政村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人口比较稠密的、或几个行政村毗邻连片的也可考虑设置 1 家零售点。
四、布点规划数量
按照 2022 年我区人口数分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调查摸底、选点,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全区共规划布点 94 家(不含春节临时销售点),具体规划布点如下:城区规划布点 20 家(其中黄墩街道、四鹤街道各 3 家;水南街道 8 家;水东街道 6 家)。乡(镇)规划布点 74 家(西芹镇、夏道镇各 8 家;南山镇、樟湖镇、峡阳镇、塔前镇、王台镇、太平镇各 6 家;洋后镇、炉下镇、巨口乡各 4 家;大横镇、茫荡镇各 3 家;来舟镇、赤门乡各 2 家)。
部分乡(镇)、街道已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多于规划布点数量的,按规划布点数与已有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差额进行等比例递减,确保两年内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控制在 94 家以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名额不得跨乡(镇)调剂,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定的设点数量。固定零售点许可有效期两年,许可证到期后,根据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五、申请条件零售经营点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
1. 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 50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公交车站点、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4.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5.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布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
6. 烟花爆竹零售点建筑物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
7. 在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 在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9. 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电气与消防
1. 烟花爆竹零售点上空禁止 1 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2. 烟花爆竹零售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 1.2 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3. 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4.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至少两具 5 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三)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GBAQ4128 — 2019 )》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布点规划实施
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区应急局、延平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 各乡(镇)、街道要按布点规划要求控制属地申请家数,申请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控制数。结合属地实际、综合考虑已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局,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初步勘查,提出合理科学的勘查意见上报区应急局。
(二)现场审查。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初步勘查意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由区应急局颁发许可证。
(三)培训考核。 申请人必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四)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经现场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规范的申请材料,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七、其他要求
(一)凡经区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附件: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附件
延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