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莆退役军人局规〔2023〕1 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湄洲岛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3〕2 号)精神,决定从2023 年8 月1 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省级以上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然增长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新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情况见附件一、二。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 元,达到每人每年12006 元。调整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负担3780 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4137 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1182 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2907 元。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4532 元。调整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负担403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5033 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1438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4031 元。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 元,达到每人每年补助8280 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五、对从1954 年11 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 元。调整后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负担344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240.8 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68.8 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负担34.4 元。
六、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县(区、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 莆田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莆田市“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金标准表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3 年12 月14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莆田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
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 年8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人年
其 中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新标准 中央负担 县级负担
因战 142411 124410 18001因公 135651 118250 17401 一级
因病 129050 112250 16800
因战 128880 112590 16290因公 120108 104700 15408 二级
因病 113703 98900 14803
因战 113073 98780 14293因公 104539 91130 13409 三级
因病 96297 83760 12537
因战 92683 80970 11713因公 82297 71740 10557 四级
因病 74384 64700 9684
因战 72391 63240 9151
因公 62256 54270 7986 五级
因病 56874 49470 7404
因战 56549 49400 7149
因公 52643 45890 6753 六级
因病 43734 38040 5694
因战 42296 36870 5426 七级 因公 37226 32380 4846
因战 26704 23280 3424 八级 因公 24040 20910 3130
因战 22175 19330 2845 九级 因公 17521 15240 2281
因战 15578 13580 1998 十级 因公 13096 11390 1706
附件2
莆田市“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3 年8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人年
其 中对象名称 新 标准 中央 负担
县级 负担
烈属 51036 40776 -- -- 1026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4036 34628 -- -- 9408 “三属”定 期抚恤金 病故军人遗属 40508 32084 -- -- 8424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32520 25320 1881 526 4793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31536 24660 1824 478 4574 复员军人生 活补助金 建国后入伍 30924 24240 1796 400 448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12006 3780 4137 1182 2907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 部队及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 活补助金
14532 4030 5033 1438 403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 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 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 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
8280 8280 -- -- --部分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 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 役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