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原油二次加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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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古政规〔2023〕8 号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原油二次

加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区直及派驻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原油二次加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 年第14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2 月13 日

附件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原油二次

加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364 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新建及扩建原油二次加工装置的管理,梳理具备原油二次加工能力的项目”。为深入贯彻国家对原油二次加工能力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区石油化工产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注重古雷石化基地炼油行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提升,促进古雷开发区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动力。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针对新上原油二次加工能力项目,实施范围主要为区内备案项目,需由国家级、省级事权审批项目,不在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二次加工能力管理。 全面梳理摸排园区涉及二次加工能力的石化项目,对于新上涉及原油二次加工能力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二次加工项目的原料应有相对稳定的明确来源,原料来源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具备原油二次加工能力的项目,应为古雷石化基地下游项目提供原料保障并承诺不产出成品油。

(二)推动园区企业技术攻关。 鼓励新上及现有存量项目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原油二次加工技术,优化和提升工艺、设备及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挖潜改造,不断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加速产业化进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新上原油二次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炼油与石油化工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能效水平政策,通过加强管理和挖潜改造,项目能效达到或优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中炼油标杆水平;环保满足《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发布的基准水平以上或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四)建立项目准入联审机制。 由区经发局牵头与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商务局及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古雷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拟落地的原油二次加工能力项目开展联合审查,并引入国内权威的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对项目的政策合规性、工艺先进性、是否涉及原油加工能力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审查意见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予以准入。

(五)常态化部门联合监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对项目予以备案,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及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古雷税务局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于未经上述审查的项目严禁准入,对于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查处,对区内炼化项目(含原油二次加工项目)新上技改技措加强项目审查,严禁以改扩建名义违规核准或备案新增产能。

(六)落实二次加工项目梳理跟踪。 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古雷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对区内具备原油二次加工能力的项目严格准入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后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

区经发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将重点任务统筹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强化管理,协调推动任务落实。涉及的原油二次加工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开发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配套建设

积极推进为项目配套的罐区仓储设施建设,高标准编制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结合石化基地物料平衡及发展实际,预留足够的物流仓储配套规模,坚持适度超前建设基础配套设施的原则,推动液体化工码头及后方罐区建设,为后续石化基地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的底力与动能。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对新上项目严把准入关,对现有存量项目切实摸清底数,健全数据汇总上报机制,后续根据上级要求滚动更新上报。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若与上级后续相关指导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者,以上级指导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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