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自然 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 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3 年 12 月 日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 748 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 2019 〕 25 号)的要求,科学指导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并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龙岩市辖区范围。
二、划分方法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包括龙岩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根据最新政府批复文件和水源地实际取水量,动态调整保护类区域范围。
(二)管控类区域
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此外,将地下水天窗区域作为其他管控区纳入管理。根据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求,动态调整管控类区域范围。
三、划定成果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共 13 处,总计面积 3.33km 2 ,占全市总面积的0.0175% 。其中,一级保护区 12 处,面积 0.20km 2 ;准保护区 1处,面积 3.13km 2 。保护类区域清单见表 1 。
(二)管控类区域
划定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一共 15 处,总计面积 148.76km 2 ,占龙岩市总面积的 0.78% 。其中,一级管控区 2处,面积 3.26km 2 ;二级管控区 10 处,面积 142.01km 2 ;其他管控区 3 处,面积 3.49km 2 。管控类区域信息清单见表 2 。
四、防控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
( 1 )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2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 执行。
( 3 ) 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 III 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供水安全。
(二)准保护区
( 1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2 )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的污水进行灌溉。
( 3 )准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4 )准保护区内现有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5 )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 773 执行。
(三)一级管控区
( 1 ) 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场所、设施设备,应每 2 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保证土壤环境达到《土壤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 — 2018) 要求限值;发现防渗设施存在破损或渗漏时,应依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尽快开展防渗改造,从源头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 2 )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 3 ) 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 5 年开展 1 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 4 )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四)二级管控区
( 1 ) 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场所、设施设备,应每 3 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保证土壤环境达到《土壤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 — 2018) 要求限值;发现防渗设施存在破损或渗漏时,应依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尽快开展防渗改造,从源头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 2 )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 3 ) 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 5 年开展 1 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 4 ) 若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10 )中 “ 重点防渗区 ” 的防渗要求。
(五)其他管控区
( 1 ) 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粪污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排放。
( 2 )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 1 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 3 ) 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 5 年开展 1 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 4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
( 5 ) 若新建、改建、扩建如重化工等对地下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610 )中 “ 重点防渗区 ” 的防渗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