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
南平市财政局 文件
南财规〔 2023 〕 1 号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 南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 南平市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7 日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三)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注重效益,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突出重点,避免“撒胡椒面”。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朱子文化等闽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项目、“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文化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消费平台建设;
(三)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展会和活动、闽北优秀传统文化交流、传播等活动项目;
(四)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获奖主体的表彰、推介;
(五)推动 “ 福 ” 文化资源转化利用,打响福建 “ 福 ” 文化品牌项目;
(六)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数字化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七)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实施转型升级、股份制改造、对外并购重组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包括项目补助、奖励、融资贴息、资本金投入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共同发布申报通知;
(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和市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县(市、区)、武夷新区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推荐;
(三)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共同组织评审;
(四)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公示,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资金。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以及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市委宣传部负责设立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年度执行过程中应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或县(市、区)、武夷新区,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 双监控 ” ,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市委宣传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剩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获得资金扶持的县(市、区,含武夷新区)党委宣传、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 3 月底前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用途或细化到项目的资金,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财教〔 2020 〕 14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