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古政办规〔2023〕6 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田县农民住房宅基地
和房屋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古田县农民住房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1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农民住房宅基地
和房屋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就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提出如下办法:
一、登记对象
本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依法自建自用或因继承房屋产生的土地与房屋权利。
二、确权登记的必要条件
(一)一户一宅,符合乡村规划,因继承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二)建房、购房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村民批地建房、购房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建房、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的。
(三)房屋占地2018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为建设用地。
(四)2018 年12 月31 日前房屋已实际建成。
(五)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的10%或不超过20 平方米。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因征地、拆(搬)迁等原因已进行异地安置的。
(二)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属于“两违”清理对象的。
(四)属于“小产权房”的。
(五)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屋沿街一层改变用途的除外)。
(六)已承诺将土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的。
(七)属于危房改建核准对象但未按照核准要求进行建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登记办法执行;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1.前置条件
已经核定土地使用权或者具备核定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宗地上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
2.登记面积
(1)村民依法拥有的房屋,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 年5 月1 日)施行前,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2)2011 年5 月1 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施行后,村民依法批地建房或翻建、改建房屋,有规划审批手续且2018 年12 月31 日前(含2018 年12 月31 日)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房屋所有权面积按审批面积登记。无规划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其房屋所有权面积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 倍(含4 倍)以下的予以认定,认定面积按房屋构造自下而上累计叠加,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3.超建面积认定与标注
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或批准面积的,由申请人指界确认,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目中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并在附图上用虚线标注。
4.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已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或合法的权属来源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审核表
(5)权籍调查成果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成员具体身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六、由于历史原因库区移民没有政府批文的土地确权登记
古田是水电之乡,有很多库区移民需要安置。由于当时历史原因,存在部分库区移民安置的土地只经过前期的土地审批,后期具体安置的人员名单并没有上报县政府审批,仅由库区移民管理部门、当地的乡政府盖章以及所安置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确认形成的移民分配表花名册。针对这种情况的土地权属确权,可根据移民分配表花名册的名单进行公告一个月,经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进行确权登记。
七、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确认程序
符合以上登记条件,但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等按照村(居)、镇(街)确认的方法进行,在村委会公告15 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审核表》。
具体流程为:村民申报——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审核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和坐落,自然资源所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地类是否非农用地、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经签字盖章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审核表》作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八、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自建自用住宅的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参照上述处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 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附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
申请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