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规〔2023〕8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促进建筑业
企业增产增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顺昌县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1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20〕12 号)、《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0〕4 号)精神,深入贯彻福建省委“三争”行动部署和南平市委“五增”目标,统筹推进我县建筑业健康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县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顺昌县建筑业企业(指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企业)增产增效行动,既发挥重点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又鼓励成长型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实现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幅“双增长”的发展目标。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1.鼓励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本县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晋升甲级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2.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顺昌。对迁入本县的建筑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迁入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迁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甲级资质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3.本县建筑业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或迁入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按最高资质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4.当年完成设区市以外建筑业产值,且对我县财政形成贡献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0.2-0.5 亿元(不含0.5 亿元)的,按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的0.4%予以产业扶持奖励;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0.5-1 亿元(不含1 亿元)的,按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的0.5%予以产业扶持奖励;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1-4 亿元(不含4 亿元)的,按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的0.6%予以产业扶持奖励;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4-7 亿元(不含7 亿元)的,按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的0.7%予以产业扶持奖励;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7 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完成设区市外产值的0.8%予以产业扶持奖励。县政府每年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创先争优、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三)鼓励建筑企业创优
5.着力提升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争创精品工程,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顺昌县区域内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获得南平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峰杯)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四)支持开拓市场
6.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其与央企、国企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合作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积极拓展县外市场,各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拓展县外市场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7.按照企业资质等级、产值、税收等综合考评情况,评选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应在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为具备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类资质之一的企业。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入选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本县建筑业优质企业积极主动参与抢险救灾等各类公益事业的,在推荐申报上级各类表彰或表扬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8.鼓励本县建筑业优质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依法招标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即“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各项目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依法选择承接队伍,并对由本县优质企业承接的给予支持。
(五)设立增产增效排名奖
9.对在顺昌县注册(含本地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位列全县前十五名的,给予通报表扬。
(六)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0.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用地,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等作为前置条件。申请在我县建设基地,可参照企业、工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分别安排不超过30 亩、20 亩的总部办公用地和建筑工业化基地。出让底价为土地评估价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或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案另行研究。
三、配套措施
11.在顺昌县注册的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企业获得本办法奖励之日起未满5 年迁出顺昌县的,收回奖励资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8 年11 月10 日止。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作相应调整。本实施办法由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