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和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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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财规〔2023〕3 号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

资金使用和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3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8〕12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 年11 月6 日

漳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

和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3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8〕12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居安全的综合治理项目。

第三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指导县(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储备、实施及监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五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对象如下:

(一)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按要求拆除旧宅的搬迁户。

(二)实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为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

(三)应急治理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资金安排补助的。

第六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主要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数、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同时考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县级上报的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包括完成工程治理项目调查、施工图设计和经费概算。经费概算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概算书进行审核。前期材料相关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第八条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一百万元(含)到四百万元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治理项目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第十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补助的工程治理项目,应以最终可进行隐患点核销为要求,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和隐患点核销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3 名或3 名以上省级地质灾害专家、县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二)隐患点核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试运行1 年后且运行状况良好,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由调查核实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明确是否核销的意见,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出具相关核销审核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核销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批准同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在“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隐患点核销。

第十一条  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二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补助的工程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完整的验收及隐患点核销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由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地质灾害搬迁补助的,搬迁户应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搬迁和拆除旧宅,并经县、市、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逐级认可,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市级补助。市级补助标准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8〕143 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县级预算。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设专账核算,不得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与本单位的日常经费混合使用。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工程治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经县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清算后,其补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市级财政。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的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补助的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市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前下达的项目,仍在实施阶段的,其项目的监管和验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财资环〔2021〕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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