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民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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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

漳政民规〔2023〕4 号

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 州 市 民 政 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 年10 月30 日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 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照护服务、居家养老照护服务、社区养老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财务、消防、安保、保洁等与护理服务无关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不包括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和已退休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申请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 年(含3年)、未满60 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申请入职奖补,还应持有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申请在职补贴,还应持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资格(技能)证书,或者政府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相关专业培训的结业(合格)证书。

申请人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期间发生中断不超过6 个月的,计算工作年限时续接已工作年限;超过6 个月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六条  入职奖补标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奖补5000 元;专科、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一次性奖补4000元;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3000 元。

已获得入职奖补的申请人,在取得更高学历后,可按标准申请补差。

第七条  在职补贴标准: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 年以上,每年补贴1000 元;满3 年以上10 年以内(含10年),从第4 年开始,每年增加补贴5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 元;满10 年以上,每年补贴5000 元。

取得五级至一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1.2 倍、1.4 倍、1.6 倍、1.8 倍、2 倍领取在职补贴。省部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分别按3 倍、4 倍领取在职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在市域外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入职奖补,转入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可再次领取入职奖补。登记与备案机关不属于同一地域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时,必须提供同期未在登记机关所在地领取补贴的声明函。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应向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2 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 份);

(三)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同期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四)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2 份);

(五)申请入职补贴还需提供学历证书,申请在职补贴还需提供养老护理相关专业证书或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2 份)。

第十条  养老护理人员同时符合入职奖补及在职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入职奖补及在职补贴。养老护理人员应在每年7 月1 日至7 月30 日期间,通过其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在每年8 月15 日前,对奖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通过养老服务机构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在核实后,应于8 月31 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经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于9 月3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养老护理人员个人账户,或养老机构账户。

第十三条  养老护理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为养老护理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黑名单”,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漳州市民政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民〔2020〕1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请表

2.漳州市年度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补花名册

3.漳州市年度养老护理人员在职补贴花名册附件1

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请表

信 用 承 诺

附件2

漳州市年度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补花名册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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