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规〔2023〕8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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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规〔2023〕8 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促进 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23 年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和县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要素,规范民宿管理,促进我县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标准,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民宿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开办基本条件

第二条 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应不超过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民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

第三条 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

第四条 民宿经营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

第五条 民宿经营应严格遵守旅馆业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好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等依法经营举措。

第六条 民宿经营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参照《农家乐(民宿) 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民宿经营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民宿开发管理

第八条 支持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发展民宿。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当地村民和外来投资者利用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开办民宿,鼓励村集体利用连片闲置房屋打造区域民宿集群。

第九条 支持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金牌旅游村所在地,依法依规开展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实现“吃、住、行、游、购、娱”一体,推动文化与民宿深度融合。

第十条 支持将民宿从业人员列入商贸服务业、餐饮住宿业、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计划,加大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

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特色发展,鼓励公司化运营,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鼓励创新特色发展,打造富有文化创意和景观美学的特色民宿品牌。

第十二条 引导民宿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有关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倡导民宿经营者履行诚信经营承诺、合理设定客房价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四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场、区)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新建、改建的民宿建筑物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保证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能有效处理消费者各类投诉。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设置防汛、防台风等安全联系人,当发生洪涝、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情况,应当按照属地乡镇(场、区)的要求做好住客的转移等紧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属地乡镇(场、区)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

(1)发生旅游投诉、负面舆情等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消防事故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6)违反特种行业(旅馆业)相关规定的;

(7)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管理的。

四、强化政策激励

第十九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设立促进民宿发展扶持资金300 万元,用于扶持民宿发展,并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给予民宿品牌创建、民宿集聚区、民宿宣传营销等方面扶持奖励。

第二十条 加强扶持性金融产品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民宿经营者给予贷款倾斜。

第二十一条 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证照齐全并已正式启用,且经营管理规范达到一定期限 (新建民宿半年起、其他一年起)、未出现安全管理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问题的民宿,根据经营者申请,经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后,按照以下几种类型给予奖励:

(一)对新建民宿,予以每间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 万元。

(二)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GB/T41648-2022)办法,获评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旅游民宿业主一次性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升级评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鼓励以乡镇(场、区)或村集体为主体,在一个自然村范围内,发展旅游民宿集聚区。集聚区内旅游民宿经营户5 家以上,房间数20 间以上的,至少2 家达到丙级民宿标准,且每家民宿全年达到200 人(含)次入住(旅客人数以公安旅客住宿登记系统为准),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场、区)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

五、加强宣传推介

第二十二条 将民宿纳入全域旅游营销体系、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创新宣传模式,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民宿产品的精准宣传和互动反馈,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乡村民宿,策划推出民宿精品线路,提升平和民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平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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