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政办规〔 2023 〕 14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 2025 年底,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 3500 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 1500 家,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突破 100 亿元,做大做强做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为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免审即入”标准化园区。鼓励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驻标准化园区,在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基础上 , 不受亩均税收、投资强度等入园门槛限制。〔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前两年免租。对规下优质高新技术企业新租赁 500 ㎡(含)以上标准厂房、规上优质高新技术企业租赁 2000 ㎡(含)以上标准厂房的,由园区运营方给予入驻前两年租金全额减免,所在县(市、区)财政对园区运营方减免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后续年度租金优惠由园区运营方和入园企业双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贡献等具体商定。( 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三、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 30% 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 500 万元、1000 万元、 1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 50 万元、 20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市税务局)
五、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对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 “ 白名单 ” 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 50% ,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 2%/ 年,融资期限不超过 5 年。企业支付利率与银行回报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泉州发展集团,相关金融机构)
六、实施“科创贷”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 科创贷 ” 等信贷支持,泉州市 “ 科创贷 ” 业务风险补偿金承担融资业务本金代偿责任,与合作银行按 1:1 的比例分摊。( 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泉州发展集团,相关金融机构)
七、支持人才自主认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不含子公司、下属公司)近 5 年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 倍以上的,可申报泉州市第四层次人才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赋予高层次人才自主评定权限。鼓励县(市、区)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对龙头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给予妥善安排。(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八、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生。对高新技术企业聘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 ( 技师 ) 班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保并在泉州落户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 个人缴纳社保部分按每人每月不超过 600 元、最多发放 24 个月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九、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力度。对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收超过 500 万元、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不重复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市外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5 万元。(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十、实行认定分档奖励。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 300 万元、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 4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市税务局)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 2021 〕 52 号)等其他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政策不再执行,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泉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