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城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规〔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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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规〔 2023 〕 6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福建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工业〔 2022 〕 211 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南政办规〔 2023 〕2 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态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浦政办规〔 2023 〕 2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浦政规〔 2023 〕 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浦城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导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部署要求,落实县重点产业发展任务。

(二)体现经济贡献。 突出产业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我县经济贡献度,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强度和实施进度。(三)促进社会就业。 鼓励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四)突出择优支持。 坚持公平公正,重点支持优质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绩效管理。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总量列入年初预算(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

中央、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浦城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列入当年培育入规的企业。

(二)培育壮大生物制药、食品加工、轻工轻纺、林产工业等四大重点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及上下游重点项目企业。

(三)开展质量和品牌建设,进行改股上市的企业。

(四)执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政策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和事项。

第五条 奖励(补助)标准

根据省、市、县出台的扶企助企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和相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到期的;(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发展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投资补助。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发展产业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重点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项目。

(三)奖励。主要用于县本级企业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发展产业项目,优秀发展产业人才和产品进行奖励,对带动作用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拨付。

第九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考核指标及考评,收集、审核及汇总并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与重点产业集群项目的企业签订“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申报按资金管理部门申请程序审核审批。符合 “ 免申即享 ” 奖励政策的,优化审批程序,按其申报流程兑现奖补。

第十二条 “ 一事一议 ” 或 “ 一企一策 ” 专 项资金申报由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工 业园区管委会 提出奖补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财政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相关文件或相关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依据。

2. 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证明材料。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 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跟踪抽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县财政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企业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工信局、商务局等相关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 2012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浦城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办〔 2012 〕 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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