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文件
将政规〔 2023 〕 3 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将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9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 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 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 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直各单位(含下属 单位)、乡(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 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资金来源包括全部或部 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3.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债券转贷的资金; 4.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的资金; 5.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6.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7.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 8.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 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县本级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职能的工作:(一)县发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 步设计(概算),统筹和指导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绩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 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 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批 复。(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 手续、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四)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 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领域项目的监管,指导和监 督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各项招投 标活动,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控制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审查或备案,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量变更活动,按照 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县住建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六)县审计局负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对项 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资 金拨付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七)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 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估算、概 算、预算、决算、招标、质量、安全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八)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代建 单位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闽政〔2023〕2 号)规定,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 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 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部门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遵循科学 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 投资效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准确的界定财政性 公共资金投向。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采用BT、BOT、EPC、PPP、EOD 等模式的,由分管县领 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后,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 程序研究确定。第六条 总投资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领域对项目启动实施的必要性征求意见, 由县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 实施。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招标方案在项目所在地或项目建设 单位进行公示。第七条 对投资超过3000 万元的项目,建立项目公示制度。 项目的设计方案、建成效果、资金拼盘、建设工期、责任单位等 内容,在批准实施前,要充分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的意见,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 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 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暂估价形式 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 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集体研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九条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 行公开招标。第十条 对施工单项合同50~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 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50~2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50~100 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将乐 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第十一条 总投资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 乡镇可采取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实施主 体。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确定施工招标下浮率。根据不同行业 的建设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下浮率也不相同,下浮率区间范围为0~15%。
(一)交通领域项目根据省交通厅招标文件规定,下浮率 为0~15%,不可更改。(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福建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装 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为5%以内,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 程(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除外)为10%以内,市政基 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为12%以内。(三)水利工程项目下浮率为5%~12%(区间取值大于等 于4)。
(四)农业领域项目下浮率为5%~9%。 (五)其他领域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下浮率。第十三条 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服务、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服务和工程概算。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 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 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并按 《将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县财政局评 审。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增量投资不 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超 过中标合同价10%的依法重新进行招投标;对因前期工作不充分造成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依法重新进行招投标,并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增量投资审定制度,对合同价款400 万 元(含)以上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 投资在10%以内,项目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审批:
1.增加投资金额50 万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2.增加投资金额50 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以内的,由分管 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3.增加投资金额100 万元以上,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 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 责”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1.越权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或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 以批准的。2.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集体研究 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3.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发生招投标违纪违 法行为的。
4.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私自开工建设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
6.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 7.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财务 决算的。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制 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