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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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岩 市 财 政 局

龙 岩 市 水 利 局 文件

龙财规〔2023〕4 号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30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龙岩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直接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反馈。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水利局

2023 年9 月25 日

龙岩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灾害防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是指中央、省级切块用于地方安排使用,除指定使用用途外的其他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资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如下: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安全、民生等领域支出,保障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的重点工作,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实施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条 水利专项由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谁安排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管理,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水利局下达或转下达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水利局负责编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或转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市本级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和任务分解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编制的以水利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印发实施。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实施细则》等办法规定支出范围:

(一)水旱灾害防治、河湖管护及河长制体系建设补助经费

水旱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设措施、农村基层预警预报体系、防汛信息和铜锣长补助支出、防灾减灾系统等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支撑保障工作;水工程调度、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队伍及抢险的支撑保障工作;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等。

河湖管护及和河长制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道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工作激励、河湖长制基础夯实、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河湖专项整治等。

(二)水利建设基金

专项用于江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水利行业强监管资金;其他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三)水资源费

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

主要用于水土保持设施恢复治理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水土保持设施日常维护,水土保持规划、监测、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验收核查、数据库建立与维护、监督执法装备,水土保持宣传、培训、科研、示范推广。

第三章 分配下达与管理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度。

县(市、区)水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水利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于每年8月将下年度目标任务报市水利、财政部门,并对申报的目标任务各类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相对集中联文上报各类项目资金文件,个别应急项目可单个上报。市水利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步审核和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联文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八条 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和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等。

第九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专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水利专项,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一条 水利专项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的支持力度;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号),会同水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龙岩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财农〔2018〕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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