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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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重点突出、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

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配合市工信局按程序确定项目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工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会同市工信局拨付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作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跟踪和督促资金及时下达情况,实施绩效“双监控”和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县级工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初审,执行已下达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申报或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关会计凭证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资金扶持条件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

(二)企业无涉黑涉恶情况;

(三)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安排,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节能低碳发展,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绿色制造、节能能力建设、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企业数字化转型;

(五)发展工业旅游、工业设计、服务型制造等,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

(六)扶持园区提升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推动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退城入园;

(七)挖掘成长性好的规下企业,提升规下工业运行质量,鼓励企业上规入库、新建企业投产入库,鼓励规上企业增产增效;

(八)促进产业链建设,提升产业链协作水平;

(九)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产品,促进企业首台(套)产品应用;

(十)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产业体系;

(十一)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业发展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扶持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指南、项目申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或联合会审)、项目审计、项目公示、下达资金。具体执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程序,其中,认定类项目资金认定确认后可直接下达。

第十条 发布指南。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和工业发展各专项工作要求,向社会发布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县(市、区)项目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联合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市本级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由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项目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等。对已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视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或联合会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会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审计。需要审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工信局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经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研究拟安排的项目,通过市工信局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需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编制部门预算时,市工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在年度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应细化至项目和县(市、区),随资金下达文件同步下达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及时对偏离目标情况进行预警纠偏,提高执行效率和资金效益。

年度结束后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的内页文档进行归类保存;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原始票据及凭证等。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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