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仓政综〔2020〕36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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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仓政综〔2020〕369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维护我区市容市貌,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违规行为,减少扬尘污染,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9 月5 日

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杜绝工地路面污染导致的扬尘问题,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辆;

(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

(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并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运输企业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在从事运输作业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后,向运输企业配发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要求驾驶员保持车辆整洁,做好密闭运输,杜绝车身挂土、未密闭运输及运输过程滴撒漏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一)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

(三)因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记录的

第三章 建筑垃圾场地管理第十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随车携带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卸放,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洒。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实际消纳量不得超过审批量;

(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整洁;

(四)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停车场出入口要采取道路硬化并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沉淀池等措施,确保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不污染市政道路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有车辆及设备进出、易造成路面污染的物料堆场、砂石场、停车场等场地需同时参照本细则要求设置围挡、进行裸土覆盖,出入口要采取道路硬化并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沉淀池等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仓政办〔2022〕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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