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的实施意见(潭政办规〔2023〕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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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办规〔2023〕22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南平市建阳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9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

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根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南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建阳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内相关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衔接,强化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项目设计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结合实际,书面提出合理建议,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质量保修协议时,应明确相关行业管理的保修和养护标准,着重细化项目实施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运行保障、管护措施、费用管理等事项,确保全过程保修质量的延续性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参与会议或现场踏勘,发现工程建设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可能影响设施使用管理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或接管单位向建设单位下发《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检查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抄送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市政基础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破坏、损毁;确需临时占用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应按标准恢复到位。

第六条 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参与工程项目内业资料核查和施工现场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结论。

项目验收发现影响设施使用管理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或接管单位下发《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检查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抄送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未完成问题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完成后未向城市管理部门、接管单位和住建部门书面反馈的,视为竣工验收不合格,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种植管护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并进行不少于六个月时长的成活养护,方可重新验收。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协议,纳入城市管理统筹监管指导范围。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管护不达标的,由区城管委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移交验收时补植苗木不超过绿化总量的12%,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步移交接管。合格部分移交至接管单位管护,维护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不合格部分由建设单位继续负责补植苗木管养直至养护合格。

第八条 原则上未竣工验收或接管条件不合格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因客观原因和城市运行需要必须提前投入运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区城管委提出申请,区城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接管单位确认,投入使用后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修条件并落实维护资金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组织容缺接收或临时代管。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历史遗留问题暂未完成移交接管的,由建设单位报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移交后,财政部门应根据城市管理部门或接管单位的经费测算报告,及时拨付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经费,接管单位每年10 月编制次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移交情况及时拨付维护经费。同时,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市政公用设施资产登记造册、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实施、未按期完成、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或接管单位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区城管委进行通报,并抄送区委大督查办督促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南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南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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