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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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晋建规〔 2023 〕 2 号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

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含地下室施工改造,下同)施工审批、安全监管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 2023 〕 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装修主体责任

1.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 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

3.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督促装修人签订装修作业不得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承诺书,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镇(街道)、有关部门或12345 热线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二、严禁危害结构安全

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时,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三、严格基建手续办理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中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施工合同造价超过100 万元的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涉及改变外立面、改扩建(含地下室施工改造)、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应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四、落实属地监督管理

属地镇(街道)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属于属地镇(街道)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一是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二是对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装修人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三是对于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做好房屋加固补强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时,如有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要责令立即停工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整改:装修人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设计与施工。经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设计单位、加固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装修作业。

七、加强装修普法宣传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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