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规〔2023〕15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8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水东新城开发建设,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 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7 号)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7〕74 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中心城区城市开发集中建设区征地村留置地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综〔2021〕3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水东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 年-2030 年)》和《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潭政综〔2021〕49 号)、 《南平市建阳区水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潭政综〔2022〕169 号)等规定。
二、征收范围
南平市建阳区水东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各征收项目红线图。
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征收工作开展等情况,可以采取分期分批方式进行征收。
三、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7〕74 号),水东村区片等级为Ⅰ级,该区片综合地价43000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详见《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征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附件1)。
(二) 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按《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考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三) 征收耕地(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依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中心城区城市开发集中建设区征地村留置地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潭政综〔2021〕313 号)规定,征收耕地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包干,包干价149000 元/亩(包含青苗、水稻等费用在内)。不再另行采用预留地、回拨地、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四、征地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拟订征收土地通告。 由童游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拟订征收土地通告,报区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通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及文件、拟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等。
(二)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用地规划及红线图,由童游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结果须经征地部门、被征地单位或人员共同确认,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相关协议。如有异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并做好听证会议的记录与材料归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发放征地补偿款。 由童游街道办事处(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发放征地补偿费,把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该农户继续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土地农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不动产权利人或实际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的实际所有者。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由童游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户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四)档案存档。 项目征地工作全部结束后,征地全过程的卷宗材料要及时归档,童游街道办事处(征地实施单位)对存档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由童游街道办事处统一装订存放,确保做到一宗一档。
五、其它事项
(一) 在政府发布征迁通告之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内发生任何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时拆迁,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处理;阻挠征地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地下长途光缆、电线等设施,一律由权属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自行迁移,其迁移费用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2 〕 108 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国防光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 ﹝2009﹝28 号)执行。
(三) 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四) 临时用地或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新增加的征地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由有关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予以合理补偿。
(六) 征地工作实行 “ 两公开、一监督 ” 。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建阳区自然资源局和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1. 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征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
2. 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考补偿
标准附件 1
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征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附件2
建阳区水东新城片区青苗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