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漳芗政办规〔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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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芗政办规〔2023〕6 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

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区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8 月10 日

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

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和《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 号)精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5〕66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芗城区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范围内的村(居)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

(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三)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五)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四、确权登记

(一)1982 年2 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1982年2 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 年12 月31 日,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地上建筑物未进行改(扩)建的(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合理维护的不在此列),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可以由用地者具结(附件3),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乡镇政府确认证明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二)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 号)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无权属来源材料,符合上述基本原则且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后(附件1)可给予确权登记发证。超过面积标准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新申请宅基地建设,严格按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 号)规定执行。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一)经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1987 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存在部分原建设、使用人已过世,老宅由其子女继续居住、使用的情况,且公证机构无法办理继承公证,造成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难以核实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村规民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原则,该类情况原建设、使用人配偶健在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其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原建设、使用人及其配偶均已去世的由其子女提交分家析产协议,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附件2)确认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

(二)原来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1990 年以前,由镇政府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可作为权源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以上(二)(三)需补充村集体组织同意作为宅基地的证明(附件4)。

六、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镇政府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的提交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户主)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具结书(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

(五)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

(六)其余涉及面积及界址等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从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中获取。

七、强化部门职责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镇、村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八、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

2.证明(集体组织同意作为合法继承人)

3.具结书

4.证明(集体组织同意作为宅基地)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

附件2

证 明

兹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去世,其配偶×××(身份证号码; ),子女×××(身份证号码; ),未发现其有非婚生子女。现根据提供的分家协议,同意其配偶(子女)×××(身份证号码; )为××村××号宅基地的合法继承人。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

×年×月×日附件3

具 结 书

本人×××(身份证号: )为××村××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合法继承人),该地块上建筑物建成于××年,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地上建筑物未进行改(扩)建,(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于 ×年×月进行局部修缮,未扩大用地面积,未增加建筑面积)若有不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具结人:×××

×年×月×日×××村(居)委会(盖章):情况是否属实(手写)

×年×月×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情况是否属实(手写)

×年×月×日附件4

证 明

兹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取得漳芗集用×××号(×××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号),经我村委员会讨论同意,确认该地块作为我村村民宅基地使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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