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综规〔2023〕5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和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政和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3 年8 月7 日
政和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
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和上级安置工作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18 〕 27 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2018 〕 56 号)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 2019 〕 84 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 2019 〕 34 号)等政策法规,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安置对象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对象
上级下达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
三、安置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序,依序选岗的安置原则。
(一)量化评分排序。 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对安置对象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审核、评分)进行严格审档、审核评分。采取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排序,确定安置对象选岗先后顺序,并由安置对象本人签字确认,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量化评分相同的,按照服役年限计分、奖励和表彰计分、残疾等级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等顺序进一步排序。
(二)提供安置岗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向县委编办申请安置编制。有中央、省属企业岗位安置指标的,提供安置对象总数 100% ;无中央、省属企业岗位安置指标的,提供安置对象总数 100%+1 。安置岗位在选岗前向退役士兵公布。
(三)公开依序选岗。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组织安置对象召开公开选岗安置会议。按照由高到低的量化评分排名顺序,由安置对象依次选岗,选择岗位后签字按手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选岗结果进行公示。
(四)严格规范安置程序。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 15 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安置实施
(一)审核接收档案,开展接收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省、市移交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适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持退伍证、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登记,并召开见面会。
(二)加强组织管理,做好优抚服务。 待安置期间,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举办适应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帮助安置对象提高综合能力素质、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形势;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所属服务中心主动服务,做好建档立卡、优待证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优抚工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 “ 阳光 ” 安置。 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任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年度安置工作方案报县委编办,申请用于安置的编制。实行量化评分排序,依序选岗。
五、责任分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具体为: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档案、接收报到;举办适应性培训;做好信息建档立卡、优待证办理等服务;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向县委编办申请安置编制;对安置对象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审核排序并公示,确认选岗顺序;组织安置对象选岗并公示;办理安置手续,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督促安置对象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发放相关补助等。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安置对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县委编办依据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文件,严格按程序审定后,安排足额数量编制岗位用于安置,参与安置选岗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安置对象户口登记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安置对象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安置对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安置对象到接收单位。
县财政局负责安置对象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医社保接续等资金保障工作。
团县委负责安置对象团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接收单位应当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 1 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非因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 %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接收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使命担当,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责任。 各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在安置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或拒绝、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守规定。 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严肃认真、无条件落实,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五年,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