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 阳光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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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办规〔2023〕15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

阳光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 号令)、《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 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潭政综〔2020〕186 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采购交易活动,提高工程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现就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不含本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 万元(含本数)至2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 万元(含本数)至1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采购,也可以实行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省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省级以上资金管理(拨付)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区政府有其他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应急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决定发包方式。

二、采购单价确定

工程施工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区间内(下浮6%-12%)确定发包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由招标人根据市场采价方式确定发包价。

三、招投标程序

1. 进入阳光平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制作招标文件,并在建阳区阳光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招标信息公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选取办法等,施工类项目还应包括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等;

2.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 投标企业需在招标信息公告结束前登录建阳区阳光平台交纳保证金或上传电子保函、线上报名、投标;

4. 招标信息公告结束后,由评标专家3 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材料进行评审。响应招标公告的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投标企业在3 家及以上的,由招标人采取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没有响应招标公告投标单位,以及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条件投标单位的,由招标人调整下浮值后,再按程序组织采购发包;

5. 公开双随机抽取方法,第一轮由招标人为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随机抽取顺序号,登记代表该投标人的顺序号,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第二轮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单位;

6. 现场公开双随机抽取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全程监控,录像存档;

7. 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在建阳区阳光平台公告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8.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明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职责

1. 区发科、住建、水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工信、审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职能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项目审批、预算审核、招标活动、交易制度建设、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保障阳光平台有序运行;

2. 区直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业主参与的行业管理诚信企业指导目录,定期对本行业投标企业的依法从业、职业道德、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及法人代表,限制其参与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对失信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五、加强招投标监督

1. 区直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阳光平台招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2. 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预决算审核与本实施意见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援助资金,以及村级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援助资金建设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区发科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有关新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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