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规〔2023〕13 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 建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南平市建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7 月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区本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 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 号)、《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闽数字办〔2019〕12 号)、《南平市市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整合实施方案》(南政综〔2017〕463 号)和《南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省上和市级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超过50 万元(含50 万元)的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总投资50 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请预算前报区数字发展中心备案;国家、省上或市级统筹建设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报区数字发展中心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网络平台等)、信息资源库、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等。涉密信息化项目、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杀毒软件、数据库软件等)及日常运维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建设、应用、运维、安全监管和提供信息服务等。
第五条 区数字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的规划与审查,区委网信办、保密局、市公安局建阳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公众、改进绩效、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区数字发展中心、财政局联合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组织联审、统筹规划,按照一定的优先级纳入信息化项目储备库,重点支持有国家、省上或市里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将储备项目建设计划会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研究审议。总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总投资在200 万元(含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项目,报区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国家、省上、市里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通过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 万元)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委托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 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区数字发展中心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修改完善后报区数字发展中心备案。区数字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并抄送区财政局。两次评审不通过的项目暂缓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评审意见提供修编后的文本,向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相关手续,总投资在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需进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需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的审批。
第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专家评审确定项目概算,作为项目招标、建设实施的依据;总投资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由建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牵头组织财审。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大力推进安全可靠的密码技术应用,落实密码应用先审后建机制,做到密码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为充分利用和节约资源,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统一部署到政务信息网或政务外网之上,并且充分利用云平台资源,实现集约化建设。同时,信息化项目中的设备及配套软硬件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安全可靠的信息化产品。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出具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确需调整,调整部分不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经区数字发展中心审批后实施;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项目需重新立项,并报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区数字发展中心不予受理变更申请,并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实施建设。
第十八条 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分类,对同类信息化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总投资超过200 万元(含200 万元)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项目建设中期(进度达50%)向区数字发展中心、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算控制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由区数字发展中心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检督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管理和设计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费用3%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费用3%取费,项目监理按不高于工程费用2%取费,项目性能和安全测试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费用2%取费。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要求》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三个月后由区数字发展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立项目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行的同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南平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阳子平台上做好信息登记和数据汇聚工作。否则,将削减或不予安排新建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新建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信息和数据成果归区政府所有。区政府授权区数字发展中心在其他单位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数字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8 年12 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