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办规〔 2023 〕 4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
惠民演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
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全县各文艺社团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组织以外的单位主办的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的各类文艺演出,包括:
(一)送文艺下基层演出。 综合性的优秀文艺节目或优秀戏曲(京剧)等公益性文艺演出送到农村、社区、企业及其他基层地区。
(二)节目调演。 指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的节目调演,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接演出任务。
(三)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展演。 花鼓灯、路桥木偶、竹贤傩舞、马窝山歌、花灯戏等县级以上表演艺术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县境内巡回展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一)主要包括两类:
1. 依法在松溪县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文艺社团组织。
2. 依法在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传媒类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文化传媒机构。
(二) 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应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3.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4.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文艺演出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突出活动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体现特色、严格标准、示范引领,激发广大群众爱党爱乡的热情,营造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文化氛围。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演出内容把关,未经把关的节目不允许演出。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歌舞表演、展览展示等形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鼓励企业题名专场演出,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补助专项资金 20 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助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由县财政局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联合出台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资金规范使用。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每场演出的规模、节目质量、影响力等各方面因素而定):
(一)社团送文艺下基层演出。 每场演出演职人员 20 人以上,节目数在 12 个以上,整场演出时间 60 分钟以上,包含声乐、器乐、舞蹈、小品、快板、双簧、三句半、戏曲等四种以上类型节目,到农村每场补助最高 5000 元,城区范围每场补助最高 3000元,每个演出单位每年补助场次不超过 4 场次。
(二)节目调演(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承接任务)。 本县内演出,单个节目补助 500 元,另按参演人数每人补助 50 元,单个节目最高 3000 元。大型综合类演出时长超过 90 分钟,演员 260人以上的活动,演出经费补助最高 10000 元。
(三)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展演。 松溪县级及以上表演艺术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可以结合文艺下基层演出进行,综合演出每次补助金额 800 元,另按参演人数每人补助 50 元,最高 3000 元,专场演出时间在 60 分钟以上,每场补助最高 5000 元,每年在城区至少演 1 次。每个项目全年封顶 1.6 万元(已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四)艺术创作。 为鼓励艺术创作,各团体将原创节目原稿送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根据节目创作内容和质量,首场演出(每年不超过 3 个)给予奖励 200~1000 元。
第七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管理机制。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制定演出节目审核、演出过程管理以及演出效益评估等制度,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持续健康发展。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节目质量进行审核,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审核把关,演出过程安全工作由演出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县文化馆和各乡镇(街道)文体服务中心应当支持并指导社会组织、民营文艺团体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对社会力量演出团队免费提供排练活动场所和文化服务。
第九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演出单位申报时填写《松溪县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表》(详见附件 1 )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演出方案、活动预算,县文化馆负责申报初审把关,再上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进行统筹安排。
(二)演出。 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社会力量,要精心准备、编排节目,确保演出质量,做好演出安全工作。
(三)补助。 每半年按实际演出场次情况进行结算补助一次。填写《松溪县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质量评估及经费申请表》(附件 2 ),提供演出回执单〔要经演出地点所在乡镇(街道)文体活动中心和所在村(社区)核实并签字盖章〕、节目单、照片(每个节目 1 张、主背景照一张、观众照 1—2 张)、演职人员花名册复印件、费用决算、视频(整场演出完整视频或精品节目视频 2 个)等资料。
(四)公示。 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向社会公开公示年度演出情况、补助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严格补助程序,督促社会团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报送虚假材料等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或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演出单位,须按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的要求,参加重大节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活动(艺术节、旅发大会、百年蔗文化节、非遗展演等)举办的集中公益展演每年不少于 1 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松溪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试行)》(松政办〔 2019 〕 4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松溪县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表
2. 松溪县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质量评估及经费申请表附件 1
松溪县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表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