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规〔202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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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规〔 2023 〕 5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加快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在参照《晋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规定》(晋政文〔 2008 〕 211 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 “ 谁产生,谁付费 ” 原则,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

(一)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市区六个街道征收对象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福建省晋江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按月一并代收。

1 .市区六个街道的居民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在收取水费时按 8 元 / 户 · 月标准一并代收。其中,未实行 “ 一户一表 ” 改造的小区,由市住建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用水户数,无物业管理小区(社区)由属地负责提供小区用户数,并及时更新入住用水户数量,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核定的用水户数代收。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户按 5 元 / 人 · 月标准定额征收,非私营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申报,私营单位由属地街道核实申报,核定征收数额后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代收。

3 .营业店铺、室外大排档按 30 元 / 间 · 月,农贸市场、固定摊点按 30 元 / 摊 · 月标准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代收,没有独立用水账户的由属地街道核实申报,纳入相关用水账户缴纳。

(二)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征收

1 .各镇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参照 3 元 / 人 · 月标准,按相关流程要求组织收缴。有自来水覆盖的镇,可以委托提供服务的自来水公司代收。

2 .各镇区规划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店铺、室外大排档、农贸市场、固定摊点等征收对象,由各镇参照市区六个街道标准组织征收。

3 .经济开发区参照乡镇征收标准和方式,自行组织征收。

三、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的,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征收总额的 8% 核拨代收手续费。

四、激励机制

为提高征收积极性,按晋江市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核定各镇、经济开发区年应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数额, 2023 年任务数额为基准数额的 70% , 2024 年任务数额为基准数额的80% , 2025 年任务数额为基准数额的 90% ,对完成任务数额的除返还 50% 比例任务数额外,并将超出任务数额的部分予以100% 返还;对完成征收任务的按公安部门统计人口数拨付农村环卫保洁经费,未完成任务数额的按其征收人口数拨付农村环卫保洁经费。

五、减免对象

(一)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下岗未就业、失业人员及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包含革命 “ 五老 ” 人员)、烈属、特困人员、残疾人、特殊困难户等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本条免征对象的,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核实汇总至市城市管理局。

(二)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特殊用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本条免征对象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意见,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核实汇总至市城市管理局。

(三)当月用水 ≤5 吨的居民用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其他事项

(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提供六个街道 “ 一户一表 ” 的居民用户数、未实行 “ 一户一表 ” 改造的小区、营业店铺、农贸市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户;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开发征收系统软件,软件开发及后期维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市住建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未实行 “ 一户一表 ” 改造小区用户数,无物业小区由属地负责提供小区用户数,市住建局、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核实后汇总到市城市管理局。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个体经营者数量及清单。

(四)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数量及清单。

(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财政专户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同意将垃圾处理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通知》(泉城管〔 2019 〕 268号 ) 文件精神,开具在水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内。

七、附则

(一)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具体事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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