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市体〔2023〕7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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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体〔2023〕73 号

宁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 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东侨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完善我市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宁德市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体育局2023 年6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列入为民办实事工作,配建在社区 (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群众锻炼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各项目类型,包含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笼式篮 球场、门球场、室内健身房、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等。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体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检,指导受建单位采 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 好维护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 (广场) 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受建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确定 1 名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 标准的体育器材;

2.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地设施内的公共秩序;4.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5.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开放和运营

第七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 56 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 33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 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受建单 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委托等方式,将项目委托体育运营单位进 行运营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运营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负责场地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 构和体育社会组织。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

2.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3.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义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 以国家体育总局 认定的高危险性项目为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 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2.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3.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收费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以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主,不需要 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 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 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 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章 维护及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与受建单位、器材 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 (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 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器材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三方协议可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与受建单位、 供应商签订。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 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 项目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 更换。

第十六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及时联 系供应商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

第十七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受建单位负责。县级政府应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设施管护经费予以补助。

第五章 台账管理与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项目受建单位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 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十九条 改建、扩建、拆除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项目受建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上级体 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向上 级体育部门申请报批。改建、扩建、重建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二十条 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 县级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级体育部门。受建 单位应当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信息服务平台,通 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公告栏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全民 健身场地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 施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建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 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 可以参照本指引实施。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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