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财规〔2023〕 2 号
屏南县财政局 屏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屏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现将《屏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南县财政局 屏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屏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 年6 月9 日
屏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厅 发改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2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安排,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省、市、县分级建立,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含代理行,下同)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具体负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会同粮食行政等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制定辖区内具体管理办法;牵头编制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按规定审核并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油规模和当年的费用标准测算年度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等,编制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预算;提出粮食储备企业用款申请,并负责粮食企业日常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三)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拨付监督,依据财政部门的相关凭证,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等。
(二)1998 年6 月以来发生的并在2013 年前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三)按照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粮油应急保障等支出。
(四)粮食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低收购执行预案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
(六)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节余的,可用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粮食方面的支出。
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非粮食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县级财政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留有缺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第八条 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能抵顶下一年度应当安排的分担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粮食风险基金结转结余规模。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粮食储备企业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保值增值。现有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等),原则上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但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当安排的分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应科学预测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不得影响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需要。
第十二条 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户行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清算。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根据财政部门相关支出文件及拨款通知书拨付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3 个工作日内如数划拨粮食风险基金,且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
第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需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复核,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结余及保值增值等情况,并于每年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及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表上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资金主管和使用单位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自评报告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屏南县财政局、屏南县发展与改革局、屏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5 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屏南县财政局屏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屏南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屏财建指 〔2021〕2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