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工业园区全面推进锅炉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工管综〔2023〕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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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管综〔 2023 〕 24 号

关于印发《南平工业园区全面推进锅炉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园区内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 2023 〕 1 号)、《南平市全面推进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南平工业园区全面推进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好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南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7 日

南平工业园区全面推进锅炉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打好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就全面推进园区锅炉综合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坚持减污降碳协同推进,以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推动构建清洁低碳、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底,园区所辖企业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 2025 年底,园区所辖企业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水东组团、塔下组团及部分独立选址等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业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重点任务

1. 推进集中供热。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若到 2025 年底前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则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限期拆除。

2. 严格管控新建项目 。园区范围内不再新上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汽、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相应排放要求。

3.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鼓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 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原则上不使用重油高污染燃料。

4. 推动小锅炉淘汰。 每小时 2-10 蒸吨(含)燃煤锅炉在 2023年底前淘汰。逐步淘汰水东组团、塔下组团及部分独立选址等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业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

5. 促进超低排放改造。 每小时 35 (含) -65 蒸吨燃煤锅炉和水东组团、塔下组团及部分独立选址等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业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 2025 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35 、 50 毫克 / 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 3.5% 折算,其他锅炉 9%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 3 %折算,燃煤锅炉 6 %)。

6. 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长沙组团、罗源组团、江南组团、陈坑组团及部分独立选址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企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 、 200 、 200 毫克 / 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0.05毫克 / 立方米,烟气黑度 ≤1 级),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 SCR 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 + 末端脱硝。

7. 推进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 长沙组团、罗源组团、江南组团、陈坑组团及部分独立选址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企业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油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 、 100 、 200毫克 / 立方米,烟气黑度 ≤1 级;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 、 200 、 200 毫克 / 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0.05 毫克 / 立方米,烟气黑度 ≤1 级)。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 SCR 等高效脱硝技术开展末端治理。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1. 落实主体责任 。园区各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调查摸底,制定企业自身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细化整治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 2023 年度整治方案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前报送)。

2. 强化监督管理。 园区环保办应督促园区各相关企业制定锅炉整治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配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通过专项行动,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运行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 加强部门协作。园区管委会 负责配合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园区企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管,确保园区企业落实好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加强锅炉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督促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企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指导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及时办理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对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及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依据辖区政府公告,对限期内未完成淘汰的锅炉依法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发改 、 工信部门 负责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支持高效锅炉推广,推进热电联产,组织落实产业政策,推进落后设备和产品淘汰,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发改部门 负责拟定促进锅炉改电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市场供应。

附件: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附件:

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

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

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

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锅炉类型:主要包括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燃煤锅炉:使用煤块、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四)燃油锅炉: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五)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的锅炉。

(六)燃生物质锅炉:使用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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