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规〔 2023 〕 13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金融业 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加快金融业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 76 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加快金融业和资本市场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
一、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一)金融创新发展奖励
1. 每年度对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施分类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给予前三名机构奖励,银行机构分别奖励 60 万元、 40 万元、 30 万元,保险、证券机构分别奖励 40 万元、 30万元、 2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2. 对银行机构贷款增速超年度计划 20% 以上,且增额超 5亿元以上的,按超额部分的 0.5‰ 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10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
3.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 “ 共保体 ” 模式,创新保险产品支持属地产业集群、民生事业、医疗保障、养老健康产业发展,对参与组建 “ 共保体 ” 的保险机构,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以支付保证保险形式参与属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人社局)
4. 省级以上创新产品、业务在晋江先行试点的,属地分支机构奖励 10 万元;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泉州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推广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3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二)扶持发展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业
1 .年度中小微企业日均融资担保余额超 1 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融资担保余额 5‰ 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
2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综合担保费率在2.5% 以下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 2.5% 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给予 50% 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综合担保费率在 2% 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相对于 2% 的担保费率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 50% 的业务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
3. 商业保理公司年度保理业务发放总金额超过 10 亿元的,按其保理业务发放总额的 0.5‰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
(三)培育金融人才队伍
1 .金融专业人才奖励:对当年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特许金融分析师、特许财富管理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国际金融理财师、金融风险管理师)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引导申报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责任单位:金融局)
2. 资本运作人才奖励:对与证券投行机构成功签订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协议的后备企业,分别给予其核心高管(不超过 5人)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首发上市的后备企业,分别给予其核心高管(不超过 5 人)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引导申报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责任单位:金融局)
3. 股权激励奖励:上市公司或后备企业首次实施股权激励(高管、中层干部等骨干人员超激励人数 50% ),给予 20 万元资金补助;上市公司、挂牌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对地方经济贡献之日起, 5 年内按合伙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80% 给予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四)机构设立培育奖励
1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的 1% 奖励,最高 500 万元,注册资本超 5 亿元的采取 “ 一企一议 ” 办法奖励;新设市级分行(公司)、中支公司奖励 100 万元;新设市级支行(支公司、营业部)奖励 50 万元;增设支行网点、保险机构市级营销服务部等一般性分支机构奖励 10 万元;新设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其他机构奖励 10 万元;新设会所、律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推荐会员机构等上市挂牌专业服务机构,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2 .分支机构升格为区域性分行(分公司)奖励 50 万元;保险市级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市级支公司奖励 40 万元;市级支公司升格为市级中心支公司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3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实缴租金,按前 3 年 30% 、后 2 年 15 %给予连续 5 年补贴,累计不超 50 万元;新设金融分支机构、准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按每年 15% 的标准给予连续 3 年补贴,累计不超 2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4. 鼓励上市挂牌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晋江市国企持有的金融广场物业,参照实缴租金,按每年 30% 的标准给予连续 3 年补贴,累计不超 50 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
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
(一)上市后备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500万元奖励,对募集资金超 5 亿元的,按超出部分的 1.5% 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上市奖励 1000 万元。对前三家成功赴北交所上市的后备企业,每家追加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或海交所交易层成功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分别给予 120 万元、 80 万元奖励。从新三板基础层首次成功转入创新层追加 8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三)后备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完成股改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后备企业聘请证券机构或会所、律所进企进行上市尽调并签订顾问协议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四)对迁入的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 150 万元奖励。对迁入的上市公司,采取 “ 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完成私有化退市,并成功境内上市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五)上市后备企业首发辅导备案的前一年或首发申请受理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 3 年)、挂牌后备企业挂牌交易的前一年至挂牌当年(最长不超过 2 年),每年按同比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给予奖励。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有关部门对在审、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涉及在审、辅导等拟上市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如无重大或紧急必要项目,可减少对企业检查、调研。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和有利发展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采取 “ 一事一议 ” 和“ 一企一策 ” 的办法,必要时可提请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商。(责任单位:金融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
本措施由晋江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条款与《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 2023 〕 2 号)重叠的,企业按 “ 就高不重复 ” 的原则申请享受。各条款责任单位,若因机构改革出现调整的,由承接其相关职能的单位为新的责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