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规〔2023〕3 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
加快推进县级土地开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平和县加快推进县级土地开发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4 月25 日
平和县加快推进县级土地开发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县级土地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2 年改革创新试点项目清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要求
各乡镇(场、区)应做好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青苗、水利设施等补偿,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各乡镇(场、区)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验收等相关工作,对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耕地质量达标。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要求:水田应达到9 等及以上、旱地应达到12 等及以上。
二、项目开发方式
(一)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1.水田
(1)青苗补偿、调整农户承包地及水利设施补助等费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20 年土地租金,按5 万元/亩标准由投资方支付给有关乡镇(场、区)代付(项目立项后预付3 万元/亩,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再支付2 万元/亩)。
(2)项目勘测费、可行性研究及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费、备案入库等技术服务费用控制在0.5 万元/亩以内,由投资方据实支付。
(3)工程建设费、预算编制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验收费、决算编制费等费用控制价为2 万元/亩,按施工合同金额,由投资方据实支付,超过控制价的部分由乡镇(场、区)承担。
2.旱地
(1)青苗补偿、调整农户承包地及水利设施补助等费用2.5万元/亩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作业区)20 年土地租金0.5万元/亩标准。以上费用由投资方支付给有关乡镇(场、区)代付(项目立项后预拨2.5 万元/亩,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再支付0.5 万元/亩)。
(2)项目勘测费、可行性研究及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费、备案入库等技术服务费用控制在0.3 万元/亩以内,由投资方据实支付。
(3)工程建设费、预算编制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验收费、决算编制费等费用控制价1.05 万/亩,按施工合同金额,由投资方据实支付。超过控制价的由乡镇(场、区)承担。
3.社会资本投资收益
土地开发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并完成指标备案入库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实施规模总成本回购和按新增耕地面积支付投资收益,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投资方投资收益(按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计算):
新增水田:八、九等2 万元/亩,七等及以上2.5 万元/亩。
新增旱地:十一、十二等1 万元/亩,十等及以上1.2 万元/亩。
(二)财政资金实施项目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按进度分阶段拨付给乡镇(场、区):
1.项目立项后,按项目立项规模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水田3万元/亩,旱地2 万元/亩,项目启动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青苗、水利设施补偿及调整农户承包地的流转费用。
2.项目省级验收后,按实施规模面积再拨付项目资金:水田2 万元/亩,旱地1 万元/亩。
3.项目部级验收入库后,按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再拨付剩余资金:水田2 万元/亩,旱地1.05 万元/亩。
4.项目勘测费、可行性研究及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费、备案入库等技术服务费用县级报账制,按合同由县自然资源局据实支付。
三、乡镇(场、区)奖励资金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入库、指标交易后,由县财政按入库新增耕地面积拨付给乡镇(场、区)奖励资金:水田5 万元/亩,旱地2 万元/亩。
四、管护要求
新增耕地验收入库后由乡镇(场、区),社会资本投资方移交给项目所在村委会管理。新增耕地后续管理按照《平和县自然资源局等5 个部门关于印发<平和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规定>的通知》(平自然资〔2022〕66 号)规定进行管理。按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后续管护费用(水田:5 万元/亩,旱地2 万元/亩),管护期10 年,管护费用分10 年支付,由县财政拨付给村委会,按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0.8 万元/亩,用于拨付项目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本工作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